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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14年前持刀抢劫公交乘客投案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2-04-12 14:45: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睢明合)
日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十四年前的抢劫案件,以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某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伙同张瑞、李言、朱国、韩金、齐军预谋在公共汽车上抢劫后,携刀上到一辆濮阳开往开封的公共汽车上,齐军负责看管司机,韩金租一辆出租车尾随公共汽车,当公共汽车行驶至濮阳市王助收费站附近时,被告人张某及张瑞、李言、朱国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威逼乘客拿钱,共抢劫十余名乘客,劫得现金12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潜逃,经公安部门追逃及家属的劝说,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9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张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且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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