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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法院联动巡回调解 二十载积怨画句号
发布时间:2012-04-16 14:27: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何有财)   近日,云南巧家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联合行政庭、公安局巡回办案,成功调结二十载历经若干纠纷的连环要案。以房屋为轴心,矛盾尖锐程度不断升级,同时段引发民、行、刑事案件导火线,经采取多种举措,并用心、用情的联动调解工作,终于将历经二十四年之久积怨画上了完美句号。

    手足反目老人遭殃

    原张女与张男系同胞姐弟关系,感情如手足。张女在云南省某公司工作,无承包土地。1988年,张女退休后想回家乡巧家县居住,便与在家务农的同胞弟弟张男协商,由张男将其位于巧家县白鹤滩镇某村自留地无偿给张女修建住房,并由张女赡养老人。由于当时全家人相处和睦,张男及老人异口同声地同意了张女的想法。

    同年,张女就在该地块上修建了110平方米的住房一幢。好景不长,张女修建住房后,张男发现姐姐并未按当时约定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双方从此产生了不愉快摩擦。

    在赡养老人问题上未达成共识,双方多次相互找茬,矛盾不断白热化,无人赡养老人。真是手足反目老人遭殃。经家族、村办事处、镇政府多次调解未果,于是老人将子、女告上了法庭,便产生第一次官司。经法官的努力,将该赡养纠纷调解结案,双方暂时息诉。

    防不胜“房”引火烧身

    张女建房后,根据气候变化,在巧家县及云南省C市两处居住,夏去冬来。在前赡养案结案后,张女仍未妥善处理好老人问题。于是张男以其姐在建房时未经批办合法建房手续,向巧家县国土局举报。经土地管理局查实,1992年7月巧家县土地管理局对张女下发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1200元,对主体房屋110平方米补手续,其余拆除退还集体复耕。几年过去了,张女也未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1997年10月,张女将110平米房产及50平米附属建筑卖不知实情的李四,并签订购房合同,李四交付购房款60000元。直至1999年,李四向张女索要房屋土地手续未果,便向巧家县人民法院提取诉讼。

    巧家县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张女系非农业户口,未依法办理合法建房手续,该房系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所为,又因买卖双方均有过错,故判决张女与李四的购房合同无效,由张某返还李四房款30000元,驳回李四的其它诉讼请求。张女不服一审判决,便以显失公平为由向昭通市中院提起二审,二审查明后维持原判。事后进入了执行程序。

    结案结束后,张女于2002年向巧家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了建房手续。

    尖锐矛盾点燃导线

    张女与张男之间的纠纷不仅未恢复平静,却再次上升到水深火热之中。2007年,张男根据巧家县白鹤滩镇建房许可,在其自留地内修建35平蚕房,房屋与张女家住房相邻,且对张女家采光及通行有所影响。该房刚建时用于养蚕,过后用于停放杂物,其中也放有三口棺材。

    说来也走运,张女家最近还真发生些不幸之事,心想与张男家蚕房停放的棺材有关。因此将积怨已久的怒火点燃了,2011年与张男家发生了暴力冲突,致张男家两人轻伤。该案虽说轻伤,但影响不小,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以故意伤害立案侦查。在刑事案件的压力下,张女在想如何处理才有利减轻自己的责任和赔偿。

    便再次将目光转向了张男的蚕房。

    再次寻求公力救济

    张女之前采用自力救济致其陷入刑事案件之中,从而也吸取些经验,再次寻求公力救济维护其权利。2011年10月,张女以张男所建蚕房影响到其通行,将张男起诉到巧家法院,要求张男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审理过程中,张男认为其所建蚕房系合法建筑,而张女所补办的建房许可证及土地使用证均无法律依据,对巧家县国土局的行政行为有重大质疑,于是向巧家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巧家县国土局告到被告席上。

    本案中,由于民事案件的裁判需要行政裁判结果作依据,张男便向民事审判庭提出延期审理申请,同时也获准许。

    三部联动调解融坚冰

    面对渊源如此久远,家庭矛盾如此尖锐,并且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同时爆发的老纠纷,所有承办人员都慎之又慎,不能仅当一般案件来处理。必须用智慧、用心去找适合该案件的处理方式,既让案件结案,又要从源头上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不给社会再次带来不良影响,同时还要平息在当地民愤影响。

    三部门的承办人分别对各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刑事案件系轻伤,但受害人坚决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行政案件,虽说国土局办理建房手续过程中存在瑕疵,但住房于1988年就修建,如果判决结案会给社会带来不良效果;民事案件,更多的是赔与不赔、是否停止侵权的问题。于是承办人员便以民事案件为突破口,运用三起案件联动调解的方法来融化尘封二十多年的坚冰。

    调解过程中,法官要求从源头上把矛盾纠纷化解,慢慢倾听了双方从1988年至今的所有锁事及矛盾的诉说,并借助了双方家族长者、人民调解员、人大代表及人民陪审员的综合力量,充分尊重双方想法,热情地对待每方当事人,真诚地与双方交流,法官与当事人换位思考,从内心感化了双方而自愿加入调解中来。通过从情、理、法的角度对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本质向当事人分析各自的利与弊后,双方自愿对民事案件部分达成“被告张男将其蚕房从东向西拆除6米,由原告张女补偿张男人民币60000元的协议。”并当庭履行了该案款。在此基础上,双方再次对行政、伤害案件进行协商,最后张男自愿撤回行政之诉,也放弃追究张女的刑事责任及伤害损失赔偿。

    二十四年的姐弟恩怨,一朝解除,也让姐弟如失重负。双方当着法官及在场众多人相互拥抱在一起,悔恨的眼泪润湿了对方的肩膀,表示“我们是同胞姐弟,要情同手足地过下半辈子的生活!”

    2012年3月,巧家县公安局认为张男等人被故意伤害案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下发了撤销案件决定书。

    在三部门的联合调解下,终于将冰封了二十多年的坚冰融化。二十多年前姐弟同手足,在利益的驱动下反目成仇,矛盾不断升级,导致操戈相向,在今天各部门的鉴证下,画上了圆满的和谐句号。本案结局应当是最佳结案效果,以民事案件这个“点”,带动行政、刑事案件两条“线”,同时化解二十多年矛盾纠纷这个“面”。案件中,以“点、线、面”的方式呈现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达到案结事了效果,也做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更体现了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理念。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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