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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维持对蒲日新、汤成奇一审判决
蒲日新被判有期徒刑十六年,汤成奇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发布时间:2012-04-17 08:47: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姚晨奕 蒋岩岩 胡佳佳)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蒲日新、汤成奇两案作出二审裁定,均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蒲日新,江西省交通厅原厅长兼江西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控股公司原董事长。今年1月,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蒲日新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判处蒲日新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415万元、港币5.2万元,赃物金条一根、欧米茄男式手表一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汤成奇,江西省南昌市委原常委、南昌县委原书记。今年1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汤成奇等5人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三罪并罚,判处汤成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晓华(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党委原书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罗辉(南昌市公安局桑海分局原局长)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许国文(南昌市丰和建材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熊丽舜(南昌市恒昊实业有限公司原负责人,汤成奇之妻)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判决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 江西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蒲日新、汤成奇两案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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