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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维稳工作所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作者: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院长 黄兆麟   发布时间:2012-04-17 15:08:47


    人民法院的核心职能就是通过开展审判活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平安稳定。面对尖锐、复杂和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人民法院如何把维稳工作做得更好更实,形成以审判促稳定、以稳定推创新、以创新求发展的良性互动维稳机制,已经成为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以F市基层法院2009-2011年的统计数据为样本,从维稳工作现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策和路径三个层面浅谈基层法院如何做好维稳工作,旨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贡献微薄之力。

    一、现状与数据

    基层法院维稳工作具有广泛性,如有内部工作维稳,也有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外部维稳;有立案工作维稳,也有审判、执行工作维稳;有现实场景维稳,也有虚拟网络维稳;有信访接待维稳,也有司法救济维稳。等等,他们共同构成基层法院维稳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下面从几个不同层面来概述基层法院的维稳工作现状,以从中管见维稳工作全貌。

    1、信访接待维稳

    信访维稳在维稳工作中所占权重大,涉及面广,情形复杂。2009-2011年,F市法院三年分别接待当事人来信75件、88件和62件,分别接待当事人来访113人次、154人次和129人次。来信来访所涉及的案件有刑事、民事(含支付令)、行政和执行(含非诉执行);所反映的问题有法官裁判不公、行为不廉、作风不实、方法不当、行为不范等。涉访人员之多、涉案范围之广、信访问题之杂以及化解任务之重,这就是基层法院信访维稳工作的基本现状,信访维稳不容乐观。

    2、庭审秩序维稳

    丰城市法院现有正式编制法警13人,其中专职法警4人,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刑事案件的值庭和押解工作;兼职法警9人,散落在业务部门从事审判或执行工作。除刑事案件外,其余机关审判庭和农村法庭庭审时几乎无专职司法警察维持秩序,更让人担忧的是农村法庭在开展巡回审判,人单力薄,安保缺失,一旦出现不稳因素则难维持庭审秩序,甚至事态恶化升级。据统计,该市法院三年间,当事人发生恶语冲突案件200余件,肢体对抗案件58件,哄闹法庭案件13件,攻击法官案件9件,劫持对方(主要是抚养、婚姻案件)案件34件,等等,庭审维稳力量之薄弱确实令人担忧。

    3、审理过程维稳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不合法、实体处理错误、当事人对裁判产生怀疑、法官行为不廉、作风拖沓、态度粗暴等原因而导致维稳事件的情形时而有之。三年中,该院分别审结各类案件2217件、2536件和2922件,其中涉诉上访的分别为12件、10件和7件,共计29件,案件平均上访率3.78%。按上访级别分,赴省级部门访10件,赴市级部门访16件,赴县级部门访25件(其中含越级访、重叠访);按案件类型分,6件为刑事案件,23件为民事案件;按上访理由分,以判决不公为由的21件,以法官行为不廉为由的5件,以法官作风不实为由的2人,以其他为由的1件;按处置结果分,已妥善处置的22件,部分处置的6件,未处置的1件。

    4、案件执行维稳

   “执行难”问题长期困扰着法院,也是当事人对基层法院工作最不满意的地方之一,于是执行工作维稳显得更加迫切、更加艰巨。三年中,该院立案执行案件分别为216件、238件和355件,合计809件。截止今年2月15日,已结案633件,结案率78.24%,其中执结471件,占结案数的74.41%;达成执行和解协议69件,占结案数的10.90%;裁定中止、终结执行93件,占14.69%。三年中,执行案件上访数分别为27件、32件和37件,合计96件,占立案执行案件总数的11.87%。按上访级别分,赴京部门访6件,赴省级部门访22件,赴市级部门访33件,赴县级部门访71件(其中含越级访、重叠访);按上访理由分,以标的不到位或未完全到位为由72件(包含不服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案件),以执行方法不当为由9件,以执行措施不力为由12件,以其他为由3件;按处置结果分,截止今年2月15日,32件已执结,17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12件实施了司法救助,35件仍在执行之中。

    5、舆论导向维稳

    随着网络的普及化和人民群众思想的活跃化,网络舆论已经成为社会舆情的主要载体。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也就自然地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于是积极关注社会舆情,牢固把住舆论导向,发挥网络维稳作用,已经成为基层法院所面临的维稳工作新挑战。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不明真相或别有用心的网友,企图借机法院的困难和问题,利用互联网的传播优势大势炒作,竭力渲染,蛊惑人心,发布一些有损法院和法官形象的言论,甚至歪曲事实,让不明真象的群众混淆视听,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为法院带来负面效应。

    二、问题与分析

    法院维稳可谓问题繁多,困难重重。那么,基层法院维稳又主要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其形成的原因又是什么?笔者认为,不同基层法院其各自院情不同,所处的社会环境也不尽相同,因而其所面临的维稳困难和问题也各存差异。以F市法院为例:

   (一)案件纠纷复杂化,维稳压力增大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和各种纠纷变得更加复杂化、多元化。基层法院处于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直接与各种当事人打交道,面对的是许多新型、复杂、疑难案件,面对的是与各种不同素质当事人打交道,也面对的是化解案件矛盾第一线,担负着化确保一方平安的重任,可见,基层法院所面临的维稳工作任务更重、责任更大、环境更差、情况更杂。

    目前,我国经济结构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利益分配存在失衡问题,导致了社会各类矛盾频发丛生,表现在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上的主要问题:

    一是企业改制及破产所带来的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企业在改制或破产过程中,对原职工的安置未能妥善解决,或者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引发职工群体上访,甚至采取停工、闹事、堵塞道路等过激措施;

    二是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在城镇建设或招商引资等过程中,地方违规征用、买卖土地,补偿标准较低且被层层截留克扣,失地农民或居民得不到妥善安置,当事人的要求得不到满足;

    三是涉农案件难审理问题。一些村组违背民主议定原则,发包的随意性大,将村集体土地、资产低价发包。在农村土地流转上,任意提前终止承包合同,任意出租、转让集体土地而引发各种矛盾纠纷;

    四是案件“执行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譬如当事人逃避履行、转移财物、无履行能力或者执行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裁判文书长期得不到兑现,让当事人感到十分不满,对立情绪大,尤其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通常情况赔偿标的额偏大,超出了许多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执行难”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五是民商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涉案标的逐年增大,这无论是在化解案件矛盾的数量、质量上,还是在化解案件矛盾的工作效率、社会效果上,都对基层法院提出了更高的工作标准和要求。

   (二)职能转变不到位,不利纠纷化解

    2006年修正的《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把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于通过审判活动来惩治犯罪和化解民事纠纷。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已悄然转型,即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发生转变,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动,社会形态也在变迁之中,随之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体系都在发生着明显变化。在社会转型时期,人民法院不再只是国家的专政工具,而是必然承担更多的解决社会矛盾的角色,承载更多的社会使命,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应当将单一的审判职能延伸到包括服务在内的更广阔的领域,实现以审判职能为主的职能综合化,即人民法院不仅是审判机关也是服务机构,法官不仅是案件裁判者,也是人民群众的服务员。人民法院实行职能转变,努力在“司法为民”上下足功夫,可以让当事人感受到尊重、温暖和真情,有利于定纷止争,化解案件矛盾。在司法实践中,“为审判而审判、为执行而执行”的传统司法理念仍然禁锢着一些法官的思想,表现为重程序轻实体,重判决轻调解,重法律轻能动,重审理轻执行,重为上轻为民等,让案件矛盾处理复杂化、尖锐化,增加了维稳工作难度。

   (三)体制不全问题多,机制运作无力

    人民法院的维稳体制就是指维稳机构的设置、维稳管理权限划分以及其他相关维稳制度的集合体。建立健全、长效的维稳体制,是基层法院全面做好维稳工作的重要保证。丰城市法院在维稳体制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维稳责任偏人。强调一线审判员、执行员的维稳责任,规定因工作失职、方法不当致当事人上访或引起矛盾激化等不稳定因素的给予相应惩处;对院领导虽有“包案制”要求,但缺乏制度规范和人员监督,“包”与“责” 相脱钩,或者说有“包”无“责”。

    二是维稳措施偏少。法院通常采取的维稳措施有如加强案件审判质量管理、提高审判效率、排查案件隐患、领导定期定点接访、救助困难当事人、判决案件释疑以及判后回访当事人等,这些措施无疑对法院维稳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还远不能满足基层法院化解案件矛盾的需要,维稳措施有待加强。

    三是维稳力量偏弱。维稳离不开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他是做好维稳工作的前提。从现状看,普遍存在人力不足、物力不济、财力不敷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维稳工作的开展。如法官在审理或执行案件过程中遇重大群体事件,缺失配合联动,往往身陷孤独无援的尴尬境地;又如遇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生活却又十分困难的情形,如果法院没有足够资金对其实施救助,无疑会增加法院维稳工作难度。

    四是维稳效果偏差。司法实践表明,基层法院涉诉信访案件数量长期处于高位运行而难见走低,现实中时而看见当事人缠访、跪访、闹访、越级访、打横幅访现象,庭审中时而出现当事人起哄、辱骂、斗殴、挟持行为,执行人员时而遭当事人围攻、追打以及执行车辆被损毁情形,从这些表现中可以看出基层法院存在维稳效果差的问题。

    法院维稳体制的不全,造成了维稳机制的残缺,而残缺的机制无力运行。基层法院在完善维稳体制上虽做了大量工作,如维稳机构的成立、维稳措施的出台等,但这些多为维稳的基础性工作,要建立稳定、长效的维稳机制尚需时日,任重而道远。

   (四)责任混乱追究难,考核制度缺失

    执行工作中时而出现此类情形,某法官负责执行某案件时,严格按照执行程序尽了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因被执行人无力履行而让申请执行人权益未能得到兑现,于是申请执行人制造出有悖维稳事件,如此,法院有无责?若有责又谁之过?是法官、庭长、还是院长?他们又该分担何责?从这些问题的背后,我们不难看出维稳责任的分散性,为考核、追责带来困难。通常情况下,法院将案件交给法官承办同时,也把维稳责任转移给了法官,即“案跟人走,责随案移”,如果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不公、不廉或者责任心不强、方法不当、措施不力等情形而引发维稳事件则必须承担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制”原则,把责任建立在过错之上,法官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反之不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制”的落实,有利于增强法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然而,客观上有不少维稳事件是由当事人酿成(如当事人背地群体械斗),对这类事件,如果按“过错责任制”原则来追究维稳责任,可说与法院无关。其实不然,维稳是法院应尽的社会责任,无任法院对维稳事件的产生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绝不可以自身无过错或过失而推脱担当。由此看来,法院以“过错责任制”原则来落实维稳责任是片面的,把与案件有关的“无过错”部分的维稳责任排除在外,这与法院应当具有的社会维稳职能不相符。法院的维稳责任承担者是法官和管理者,对与案件有关的事件都应担当维稳责任。

    维稳责任问题反映在考核制度上:一是考核制度不完善。法院的维稳工作千头万绪,需要考核的内容名目繁多,客观上需要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加以规范,而事实却不尽人意,管理制度的缺漏导致考核制度不够完善;二是责任认定极端化。过分强调案件承办人的个体责任,忽视合议庭其他成员、庭长、主管院长乃至院长等人员的集体连带责任,表现在考核上厚此簿彼,把维稳责任与案件承办人等同起来;三是维稳分值权重轻。在该院设定的百分制绩效考评办法中,维稳工作占2分,与日见重要的维稳工作相比,分值显然偏低,实不足以引起考核对象的重视;四是考核兑现影响小。维稳工作权重轻,加之对评优、评先、晋升、晋级无严厉的“一票否决制”作威慑,对个人绩效考核兑现影响不大。

   (五)维稳理念更新慢,重处置轻预防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无处不在,矛盾无处不有,任何事物都是在矛盾中产生,在矛盾中发展,在发展中进步。基层法院的维稳工作也一样,纠纷也有“产生—发展—解决—再产生”的一个循环往复过程,在解决问题中维稳,在维稳中解决问题,从而逐步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可见,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在我国社会利益分配体制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环境下,社会不稳定因素必然时时在、处处在,关键是看我们应当采取什么态度、理念、方法和措施去化解。实然,基层法院对通过化解案件矛盾来维护社会稳定的态度无疑积极,但维稳理念仍然存在不适时宜之处,如重案件矛盾“解决”轻隐患源头“截流”,通常是待隐患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再寻求解决问题办法,而不是将隐患消灭在萌动状态,让许多不该发展的矛盾得到有效遏制进而演化为维稳事件,可见预防至弱已成为法院维稳“软肋”。

    在司法实践中,轻视预防而引发当事人涉诉信访等事件常而见之,譬如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缺少耐心细致解释,对判决案件不进行判后释疑引起当事人合理误解,对法官办案不公、作风拖拉、行为失范、言语失当、司法不廉,乃至对法官业外不检点生活等,都可能成为维稳事件的“道火索”。管理不精细,预防不重视,维稳关口不前移,这些问题在基层法院维稳工作中,没有得到足够的认识和重视。

    三、对策与路径

    稳定是社会发展的主弦律,维护社会稳定是法院的神圣职责。那么,基层法院如何来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自己应有贡献?笔者认为,基层法院面对的是艰巨、复杂的维稳任务,要做好这项工作,就要立足本职、因地制宜、拓宽思路、大胆创新、能动维稳,这样,维稳工作才能取得更大成效,才能为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一)源头维稳:抓好教育和管理

    审判工作是“人”与“案”的融合,维稳事件亦因“人”而为,因“案”而生,所以,基层法院要做好维稳工作,就必须牢牢地把住两条主线:一要管好人,二要办好案。在“人”与“案”之间,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即法官的素质决定了案件质量,高素质的法官办高质量的案件,可以从源头上有效减少维稳事件发生,若法官素质低下,收受贿赂、枉法裁判、言语失当、作风拖拉、方法欠妥等,则可能引发维稳事件;反之,案件审判质量好坏是法官素质高低的反映,若案件程序失当、实体不公也可能引发维稳事件。所以,维稳工作要治本,狠抓法官教育,提高职业素养,以法官的高质促案件质量提升,从源头上减少维稳事件发生。

   (二)制度维稳:完善体制和机制

    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做好维稳工作的根本保证。笔者认为,基层法院的维稳制度应从以下方面完善:

    一是建立和完善维稳机构,提供维稳组织保障。机构负责人由院主要领导担纲,便利资源合理调配和使用,便利统一协调和指挥;重视把理论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擅长做群众工作的人员选调到机构中来,充实维稳领导力量。

    二是建立层级责任制,避免产生“责任倾斜”不合理现象。维稳是项复杂性工作,如果基层法院只重视一线法官的维稳责任,而忽视管理层的指导、支持甚至“包案”责任,则维稳效能必然低下,或出现负效能。层级责任制要求把本院的全局维稳工作细化到项、分解到庭、落实到人,不仅要强调法官按照“案件管辖”原则承担维稳责任,更要按照党政领导“一岗双责”、“一把手”负总责和维稳工作“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院管理层的维稳责任,让上下之间共同形成维稳合力。

    三是建立健全追责制度。对责任心不强而导致矛盾升级、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四是继续推进“三调联动”,借力做好维稳工作。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工作优势来推进司法调解,进一步细化联动工作内容、职责分工、考评考核以及奖惩措施。

    五是建立长效维稳机制。维稳工作既要着力当前,更要立足长远,做到未雨绸缪方能从容应对。如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工作效率、遏制司法腐败、畅通民声渠道、积极为民司法等,这些都是建立长效维稳机制的重要元素,也是基层法院维稳工作的重要出路所在。

   (三)措施维稳:排查矛盾和隐患

    选好应对措施是做好维稳工作的关键。维稳事件的成因固然很多,但其中最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不主动对案件中的矛盾和隐患进行排查,而是被动地等到案件矛盾和隐患公开化、激烈化时才仓促处置,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还会增加了事件的处置难度。要减少维稳事件发生,就必须在排查案件矛盾和隐患上下足力气,这样,维稳工作才能做到事半功倍。F市法院的案件回访制度值得借鉴,该院做法是:案件受理后,将印制好的“当事人须知卡”随法律文书一同送达双方当事人,卡中载明了案件审理程序、审理期限、法官行为规范以及举报途径等内容,对反映问题的当事人一律进行回访,并对问题进行查处和答复;案件审结后,对民商事、行政判决案件当事人和判处缓刑人员进行100%回访;案件执行期,对立案后三个月内未执结的案件当事人进行100%回访。案件回访制度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搭起了一个畅通的沟通平台,通过回访可以发现 “案”和“人”存在的问题或隐患,让问题公开化,让隐患“透明”化,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和隐患的排除。

   (四)合力维稳:加强队伍和装备

    维稳工作要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作后盾,并将力量立足于随时出击准备状态。一是在人力上,建设好“六支”维稳队伍:

    1、建立和完善审判维稳队伍。审判庭既是案件审判机关也是社会维稳机构,审判员既是案件裁判者又是社会维稳员。以审判庭为单位,负责所辖案件审理期间的维稳工作,强化庭长、审判员的维稳责任;

    2、建立和完善执行维稳队伍。由执行局牵头,调度下属执行部门力量,对拒不履行、暴力抗法以及社会关注度大的案件,集中优势兵力开展执行行动,以力量威慑被执行人,以力量保护执行人员;

    3、建立和完善维稳应急队伍。以法警力量为中心,对庭审、执行、信访以及其他场合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4、建立和完善信访维稳队伍。由院领导和业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当事人反映的案件问题及时化解,对法官存在的问题及时查处,避免矛盾升级恶化;

    5、建立和完善网络维稳队伍。设立专职网络管理员,监控法院舆情,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6、建立和完善回访维稳队伍。通过回访案件当事人这一平台,主动地去查找、发展案件中的矛盾和隐患,去监督法官依法、廉洁、高效、文明办案,提前消除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二是在物力上,加强维稳装备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维稳设施设备,如警械警具、防护装置以及通讯、电脑、像机、录音等工具,全面满足各项维稳工作需求,发挥先进装备在维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在财力上,设立司法救助基金。积极救助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对那些案件暂未得到执行、生活十分困难、对立情绪很大的当事人要重点救助。在资金来源上,要拓宽渠道,如采取上级专拨、本院筹措、政府支持以及社会援助等途径,不断增加救助资金数额,让更多困难当事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这样,既可有效缓和矛盾,也能使当事人体会到司法的人性,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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