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胡静)
“半路夫妻”能否相濡以沫,在乎相互扶持。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准予原告高木森与被告刘英离婚,原告高木森支付经济帮助费人民币10000元给被告刘英。
1998年,丧偶已久原告高木森经媒人介绍与刘英相识,双方相见感觉尚好,遂登记结婚。2010年4月10日,原告高木森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刘英离婚。高木森诉称,双方经常吵架,已无法一起生活,法院以“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为由,判决不准离婚。时隔两年,原告高木森又向法院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刘英离婚,其诉称,自己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不好,还患有心血管等疾病,但是被告刘英还是经常与其吵架,不理睬其身体不好。被告刘英辩称,自己与高木森已经分居两年,而且高木森在两年期间也未给过其生活费,同意离婚。由于其没有生活来源,年龄已长,已无劳动能力,需高木森支付其2万元经济帮助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高木森再次起诉离婚,由此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高木森有退休工资,每月都有固定生活来源,而被告刘英无工作,年龄已大,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