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大余法院:当事人都是“案件监督人”
发布时间:2012-04-20 16:12: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章林)
4月20日上午,在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前来立案的当事人李某在递交了相关的材料后,拿到一张该院印制的当事人(代理人)意见反馈表,该表的背面还附了该院《关于案件承办人与当事人双向监督的规定》。他笑着说:“我的身份涨了,不仅是原告,还当上了这个案件的监督人。对于案件的立案审理中可能存在的疑问更清楚了,打官司也就更有底了。”
近些年,随着大余县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纠纷也不断增多,到法院打官司的纠纷也剧增,从统计数据看,2011年该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400余件,相比2007年是翻了两翻。同时,随着新的纠纷类型的出现,以及案多人少的困境影响,法制宣传难于到位,对法院各项工作的不理解,导致广大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呈现了不太认同的态度。对此,该院党组经过研究,自今年3月起制定了《关于案件承办人与当事人双向监督的规定》,并制印成反馈表的形式,发放给每一个前来立案和咨询的群众。日前,该院已经发放反馈表70余份。 据悉,该院《关于案件承办人与当事人双向监督的规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该院实际制定的。《规定》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案件承办人须遵守的规定、当事人(代理人)须遵守的规定、违反规定处罚措施”,共有22条内容。 当事人同时成为了“案件监督人”,在案件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监督案件承办人可能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不准吃请受礼,索贿受贿”、“不准在审判活动中徇情枉法,贪赃卖法”、“不准在审判活动中主观臆断,越权办案”、“不准违反审判程序或扣押人质,欺压、侮辱当事人”、“不准擅自提高标准收取诉讼费或收取除按规定项目收取诉讼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不准办关系案、人情案或搞地方保护主义”、“不准借办案之机拉关系走后门或委托当事人、代理人为自己办私事”、“不准在家或不适当场合接待当事人及代理人”、“不准泄露审判秘密或其他国家秘密”九个方面的内容。同时,还对当事人(代理人)作出了九个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定。并且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了四个方面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经查实将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向当事人发放意见反馈表以后,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认识有了转变。如有的当事人不会再像以前那样,找案件承办人说情或干扰案件审理工作。自从当上了案件监督人,他们开始主动对审判流程进行全程监督。让当事人对司法审判工作的公正、客观进行有效监督,不但使他们心里感到满意,而且进一步提升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提高群众满意度。 责任编辑:
周翔飞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