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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面两次就“闪婚” 婚后十六天新娘要离婚
发布时间:2012-04-24 14:20: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于海燕)   “我还是想家,可能还是没办法喜欢他……”今年刚满三十岁的阿丽在庭审中十分后悔当初“闪婚”的决定。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涉台离婚案件,经合议庭合议,当庭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2011年10月,家住津市市的阿丽听远在台湾的朋友说台湾工资很高,便远赴台湾打工赚钱。刚去不久便经其朋友介绍,认识了年长阿丽二十多岁的黄某。其朋友告知阿丽,黄某在台北市市拥有房产一套实属不易,若阿丽嫁给已离异的黄某,不用交纳高昂的房租,每月亦可寄钱回家。在人生地不熟的台湾,阿丽心动了,在与黄某第二次见面的情况下,便同意与黄某结婚。2011年11月,双方在长沙民政局结婚并办理了公证。2011年12月阿丽去台湾,等待台湾移民署对两人的婚姻情况调查,谁料期间阿丽愈加思念家乡,且认为不能适应与黄某共同生活,于十六日后向移民署申请取消婚姻情况调查,并返回津市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黄某未出庭,但向本院提交了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法官认为,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姻基础不牢,未建立真正夫妻感情,且被告表示同意离婚,由此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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