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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断劣迹斑斑 老扒手“重操旧业”被判
发布时间:2012-04-26 10:06: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谌平)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一起公共场所扒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恩仁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恩仁窜至广昌县盱江镇老白莲市场附近,将正在走路的被害人吴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白色七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00)盗走。 2012年2月18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李恩仁窜至塘坊乡农贸市场,并蹲在地上买东西的被害人王某裤子口袋内现金80元盗走。 2012年2月18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李恩仁窜至塘坊乡农贸市场,将被害人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中兴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盗走。 2012年2月18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李恩仁窜至塘坊乡农贸市场一处卖鱼的摊点,将被害人叶某上衣口袋里的现金1420元盗走,被被害人叶某发现后,被告人李恩仁将现金丢在地上逃跑,后被叶某的丈夫唐某抓住。 另据调查,被告人李恩仁曾因盗窃分别于2008年10月2日、11月16日、12月3日被福建省建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0年11月24日、2011年1月20日被广昌县公安局治安拘留,于2009年5月7日、2010年12月7日被抚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批送劳教,系扒窃案的惯犯。 江西省广昌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恩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1950,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恩仁有前科劣迹,根据有关规定,可酌情从重处罚。介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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