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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潜伏”二十余年 昔日少年已届不惑
发布时间:2012-04-28 14:03:3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唐玉香)
2012年4月28日,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志元盗窃一案进行了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终结了刘志元二十余年的潜伏生涯。
“终于松了一口气了!”刚满40岁的刘志元拿到一审判决书时不由得感慨万千。二十几年前,年仅16岁的被告人刘志元出于玩乐的心态,伙同刘荣贵等人(均已判刑)分别于1988年5月3日及1989年4月17日晚上,窜至桂黄公路兴安县界首镇八架车路段及大洞至光华铺路段,采取在路上放纸箱、马钉的方法,迫使货车司机下车查看,以此分别从两辆货车上盗走牲猪一头及旅行包一个(包内物品价值3000余元),两次盗窃共价值3300余元。 犯罪后,被告人刘志元出逃湖南,成了名副其实的“黑户”。2011年5月,全国公安机关开开展“清网行动”,闻讯后,他老家的亲人与他取得联系,并多次劝说他回老家投案自首。在亲情的感化下,2011年10月18日,被告人刘志元终于在哥哥的陪同下主动到兴安县公安局界首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志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由于被告人刘志元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鉴于被告人刘志元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对其可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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