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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法院“双语”审判促进民族团结
发布时间:2012-04-27 11:46: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剑琪)   近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双语”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优势,精心办理“双语”案件,年均受理“双语”案件360件以上,年均调撤率达到97.3%。该院先后被喀什地委、行署命名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被伽师县委、政府评为“民族团结先进单位”。

    伽师县江巴孜乡7村农民邱某喂养的两只狗在主人下田耕作期间溜到到邻居艾某家中,将艾某羊圈的20只羊全部咬死。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伽师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邱某一次性赔偿艾某2万元的经济损失,艾某嫌赔付太少不服判决。审委会在审查此案时,发现原判并无不当。原来,在一审时,艾某虽然明确表示愿意用汉语进行诉讼,但其实际的汉语能力较差,不能与法官很好沟通,导致对法律有些误解。在庭后调解中,他们由一名维吾尔族法官担任主审法官承办此案进行调解,让上诉人改用维吾尔语进行诉讼。结果,经耐心沟通,艾某当场与被上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伽师县人民法院现有审判人员42名,能使用“双语”办理案件的干警19名,占审判人员的45.2%。对审理涉及少数民族、与当事人交流困难的案件,专门成立了维吾尔族、汉族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对凡涉及少数民族当事人的诉讼,首先问清是否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即使有些少数民族当事人开始自愿选择用汉语进行诉讼,但在庭审辩论中明显词不达意者,合议庭还是提议改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以确保少数民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伽师县人民法院,汉族审判人员也都能与少数民族当事人进行对话,让当事人感到民族平等地位。

    伽师县人民法院历届党组班子把民族团结当做大事来抓,特别重视对民族干部的培养,为维汉两族干部的成长创造平等的发展机会,极大地调动了全院干警的积极性。组织干警开展互学语言活动,把学习效果作为干警年终考核定等、评先评优和提拔晋级的重要依据,采取“每天学一句”,和民汉干警“结对子”、外出培训、自学等形式,不断提升全体干警的“双语”水平和适用“双语”办案的能力。通过“双语”学习,提高了干警与各族群众交流沟通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干警主动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案件审理调解之中,及时把纠纷化解在基层,促进了民族团结,维护了社会和谐。

    三年来,该院共审理涉及两个民族以上的民商事案件892起,占民商事案件的29.6%,调解结案率达97%以上,没有出现一起因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而上诉、上访的案件,深受群众认可。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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