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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摊点就餐起贪念 盗窃店主钱财遭判
发布时间:2012-05-02 09:16: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田卫培)   河南省西平县谭店乡青年农民王某,在107国道附近的小吃部内就餐,趁店主李某忙活生意期间,临时起歹念,将贼手伸向李某,盗走现金7600元,后挥霍一空。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西平县107国道李书群的小吃部内,盗走李书群住室内的现金7600元。后用来挥霍并购买电动车、手机等物品。西平县公安局对王某购买的电动车、手机经行价格评估鉴定,价值2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俗话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被告人王某仅因一时的贪念,葬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还要忍受牢狱之苦,得不偿失;在生活中要懂得索取必须要合法,要靠诚实的劳动获得,投机取巧获得的“收益”终究是靠不住的。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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