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田卫培)
于某发财心切,将目标锁定在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因阴天下雨盗割未果,后不死心再次作案,批捕后负罪远走他乡谋生,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1年9月,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分局将其抓获归案。近日,河南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于某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3年秋,袁某、李某、闫某预谋盗割电力线,纠集被告人于某开机动三轮车,携带破坏钯,电工用的脚爬子等到西平县专探乡小庄王村,欲盗割正在使用的电力线时,因阴天下雨盗割未遂。然其仍不死心,事隔数天后,袁某、闫某、李某等人再次预谋盗割通信电缆线,纠集被告人于某开机动三轮车窜到西平县砖瓦厂附近,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两空100米,价值74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割正在使用的电力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信电缆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于某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在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于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