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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盗窃电厂设备欲当废品卖获刑
发布时间:2012-05-08 09:59: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京科)   电厂中的专业设备大多价值不菲,然而几个不明所以的年轻人却准备将盗窃而得的价值近百万元的设备当作废品变卖,在销赃未果的情况下,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将赃物所在地点告知公安机关。最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日煦、汪翔飞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4000元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18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5日晚,被告人赵日煦、汪翔飞与马波等七人(均已判刑)和张庆等人,在被告人汪翔飞等人的提议下窜至坐落在本县马城镇境内的国电蚌埠电厂内行窃。马波等四人翻入电厂院内,用撬棍撬开仪控项目队集装箱仓库门上的三把锁,将仓库内的物品搬出,由被告人赵日煦等二人在院墙上接转,被告人汪翔飞等人在院墙外接取,共将4只电动执行器、470只仪表阀门、18只防堵取样装置和不锈钢仪表管等物品盗走。马义开车将盗取的物品拉回家中称重、装车。当晚,被告人赵日煦、汪翔飞又伙同马波等人将赃物运至淮南市销赃,未果。当月7日,马义迫于公安机关追查压力,通过其亲戚将赃物藏匿地点告知公安机关,后由公安机关将赃物运回返还被盗单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86632元。

    2011年7月,被告人赵日煦、汪翔飞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日煦、汪翔飞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汪翔飞提议盗窃和参与销赃,被告人赵日煦、汪翔飞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鉴于两被告人和其同伙对其盗窃物品的实际价值缺少认知,盗窃后欲作废品处理,且在公安机关追查时,能于案发后的第二天及时返还被盗物品,降低了社会危害程度,均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上述各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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