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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法院发出首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书
发布时间:2012-05-08 16:36: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董王超)
5月7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发出一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
案件申请人阎芳与申请人钱明和的儿子钱辉于1996年5月29日登记结婚,1997年5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钱亮亮(化名)。1996年9月8日,钱辉外出务工一直未归,并于1998年8月以后与家庭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阎芳起诉要求离婚,罗山县法院1999年11月24日判决:准予阎芳与钱辉离婚;婚生子钱亮亮由阎芳抚养。后申请人阎芳另行结婚,钱亮亮随阎芳一起生活。因申请人阎芳再婚后家庭生活困难,其于2005年年初即将钱亮亮送至申请人钱明和处随钱明和一起生活至今。 申请人阎芳、钱明和因钱亮亮的监护权纠纷,于2012年4月20日经罗山县高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一致协议,即阎芳自愿同意钱亮亮由钱明和抚养,并由钱明和对钱亮亮履行监护责任,阎芳不承担抚养费。协议达成后,在人民调解员的建议下,双方均向法院提起了司法确认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案件受理后,罗山县法院依法指派审判人员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遂依法作出了上述确认决定书。 经办该案的人民调解员表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设置和运用切实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了更加快捷、高效的新路径;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具有与法院民事调解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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