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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清偿后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作者:罗鑫 发布时间:2012-05-11 17:30:59
【案情】
卢某与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0万元的价格将卢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卖给杨某。卢某以房屋过户须缴纳费用为由先行收取了杨某2万元用于过户,同时将钥匙交给了杨某,并声称过户完成再付清房款。卢某拿到2万元钱后便不知所踪。杨某前往房管局询问过户情况,得知该房屋已经被卢某抵押给银行用于贷款9万元。于是杨某产生了这样一种想法,先替卢某还清银行贷款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再找到卢某要求其履行合同。 【分歧】 对于杨某的想法是否可行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屋在抵押期间的买卖无效,所以卢某和杨某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他们之间只形成了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卢某只能就2万元“过户费”进行追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只要杨某替卢某还清了银行的债务,杨某便取得了房屋的抵押权,杨某既可以要求卢某继续履行合同,又可以要求杨某还款同时行使房屋抵押权。 【管析】 笔者认为,卢某与杨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从该法的立法本意来看,其目的既是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同时又不过分妨碍财产的流转,充分发挥物的效益。如果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没有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那么就不能过分妨碍财产的流转,亦不能以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主债权转移时抵押权也随之转移。杨某还清卢某的银行贷款获得了对卢某的债权,同时也获得卢某房屋的抵押权。故杨某可以要求卢某继续履行原房屋买卖合同。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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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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