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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原是惯犯 “三只手”伸向准婆婆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2-05-15 14:06:05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刘蕊 窦娟)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年仅27岁的女子居然将黑手伸向“准婆婆”的背包进行作案。后经核实该女子竟是名 “二进宫”的累犯,刚刚刑满释放半年,如今又因盗窃被我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刘某的儿子夏某于2011年12月初在网上通过QQ相识,半月后二人确立男女朋友关系,感情升温张某与夏某同居,与“准婆婆”一起生活。2012年1月23日中午,张某称去超市买东西,趁客厅无人,将“准婆婆”挂在客厅的背包内现金800元及银行卡一张盗走,出门时甚至穿走了“男友”的羽绒服。因在此期间深得“准婆婆”信任和喜爱,张某声称替男友开网店,没有防备的“准婆婆”便将银行卡的密码也告诉了张某。“离家出走”后张某利用该卡刷卡消费2000元购买金戒指两枚,后因缺钱,在路边上将戒指贱卖,仅卖了600多元挥霍。

    发觉“女友”不见了,背包中的现金和银行卡也不翼而飞,被害人开始联系张某,却发现其手机关机,这才恍然大悟向警方报案,2012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核实,张某于2005年曾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8月9日才刑满释放,孰料半年后又因犯盗窃罪站上被告席。

    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款、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应与前犯盗窃罪尚未执行完毕的罚金并罚。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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