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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法院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保持零纪录
发布时间:2012-05-23 11:02: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侣松)   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首选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为督促调解案件的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防止出现案件反复的情况,兴安法院采取四项措施避免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确保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为零。1至5月,兴安法院所有调解结案的案件均自动履行,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目前仍保持零记录。

    立足实际,依法调解。办案法官全面掌握案情,基本掌握双方财务状况,把握双方心理,对调解工作做到心中有数,牢牢抓住双方争议焦点组织调解。调解中,引导双方结全实际形成利益心理初期,帮助当事人对权利救济、诉讼风险、时间成本等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教育双方以适当“让步”获得实际利益,真正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立足实际开展调解,确保了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的可能性。

    调解优先,当判则判。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在综合案情、当事人诉求、案件处理效果等因素基础上,尽最大努力调解,如确属调解困难,确属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决不片面追求调解,果断依法判决。避免当事人利用调解拖延时间、转移财产情况的发生,消除调解案件日后进入执行程序的隐患。

    注重履行,当场兑现。强调义务履行,尽可能要求当事人当庭履行、当场兑现,法官充分发挥监督、警诫的职能作用,充分利用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督促当事人当场履行。对案件标的数额不大,或当事人确有能力当场履行的,要求当事人必须尽力当事履行,以免发生反悔等情况。

    强调责任,重在约束。组织调解中,由双方自行在调解协议中约定约束性条款,提高迟延履行的成本,加大对不按约定时间、条件、数额履行的惩罚力度,通过约束性条款保障当事人自动履行的积极性。法官明确告知当事人调解协议效力,明解告知违反约定的后果,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自行履行调解协议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将按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届时当事人将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促使当事人自觉主动履行义务。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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