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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散,彩礼还?
作者:葛永忠 严剑   发布时间:2012-05-24 09:03:55


    有这样一些人,恋爱时海誓山盟,不离不弃,在爱情面前,没有什么可以与这份情相提并论,也没有什么可以让这段情止步。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才是他们曾经许下的诺言。可是,有几个在踏上了这百年修来的船时,能够一直同船共渡直至最后一刻呢。

    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可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奋不顾身的往坟堆里跳,之后却又要往外爬,爬出来的时候还要闹腾一番。

    从婚姻的殿堂到法院的庭堂,一切都改变了,虽然最后结果都只是一张纸。前一张纸将来自两个家庭的两个人的连接在了一起,组建了一个共同的交集——家。后一张纸又将这个家拆开,将两个人打回原形。可是,真的能够回到最初的状态吗?

    经常可以看到,在步入殿堂之前,即将为人夫的一方要给即将为人妻的一方一些财物或金钱,我们称之为彩礼。那么,在神圣的爱情殿堂面前,为什么要给付彩礼呢?习俗,人们都说因为习俗,以前都是这样的。那么,这习俗背后所要表述的是什么呢?这彩礼究竟算是怎么一回事?追究起来,这彩礼在古代有个名称,叫做纳征,是古代婚姻六礼之中的一个环节,征是成功的意思,也就是说,彩礼送出去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给男方;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在现在看来,彩礼是证明婚约的成立并以将来应成立的婚姻为前提的一种赠予,在法律上它的性质一般认为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予。彩礼给付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现实性,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也就落空,此时的彩礼如果仍归对方所有,则与其当时给付的本意明显背离。

    由此,结不成婚而返还彩礼,我们无可非议。可是,结成了婚而又离婚时,彩礼要不要返还呢?

    于情,情义无价,在那份曾经拥有的感情面前,没必要斤斤计较,买卖不成仁义还在。

    于理,理所不容,婚前彩礼一般都用作置购嫁妆或化作共同财产或用于共同生活。此时再要求女方返还,对女方来说,绝对是个亏本的“买卖”,赔了自己又折兵,不合常理。

    于法,附解除条件的赠予中的解除条件是没有成立婚姻,结成了婚又离婚的,彩礼给付的目的已经达到了,赠与行为的效力持续,不用返还。当然,有三种例外情形,在此不再赘述。

    这样看来,婚姻散,彩礼应该留。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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