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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社会矛盾化解的源头活水
作者: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张明山   发布时间:2012-05-25 14:44:02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张明山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们思想意识的不断变迁,社会矛盾多发性、复杂性、多样性特点日益突出。能否有效处理社会矛盾,已成为检验执政党执政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尺之一;能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检验人民法院履职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准之一。

    社会矛盾化解要与时俱进,顺势而变、不断创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一些旧的体制机制、利益格局、阶层结构等被打破或正在改变,新的体制机制、利益格局和阶层结构等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世易则时移,时移则事变,事变则法改,法改则创新。这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容违拗。只有遵循此规律,才能顺应社会发展潮流,才能把握社会发展规律,也才能切准社会矛盾化解的脉,从而引进科学理念、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完成时代赋予的任务。创新成为人民法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源头活水。

    理论创新是社会矛盾化解的基础。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没有科学的理论就没有正确的行动。对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要重视理论创新,把理论创新视为社会矛盾化解的基础性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吸收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符合时宜的理论和方法创新,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社会矛盾化解体系。这套体系曾经和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与此相适应,社会矛盾也出现了新特点。面对社会矛盾的新特点,如果固守旧的社会矛盾化解理论体系,用一成不变的观点看待和处理此问题,则理论指南针的作用就难以发挥或发挥错误。因此,要重视社会矛盾化解理论体系的创新。只有进行深刻的社会矛盾化解理论体系创新,才能在不断发展变化中找到社会矛盾化解的规律,也才能找到社会矛盾化解的科学方法和途径。如果不能对社会矛盾进行深入研究,探寻出其规律,则社会矛盾化解就缺乏正确的理论指导,轻则难以完成社会矛盾化解任务,重则会加剧社会矛盾。

    近年,我院在社会矛盾化解理论创新上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果。2007年,我院党组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切合周口实际,针对社会矛盾化解中存在的问题,适时提出了“办理一个案件、挽救一个家庭;办理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办理一个案件,稳定一个地方;办理一个案件,发展一方经济”的“四个一”理念。“四个一”理念的核心是秉承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能动司法,探寻规律,有效化解矛盾,防止就按办案、机械办案现象发生。随着“四个一”理念在周口法院系统深入推广,一大批疑难复杂案件被化解掉,信访量和信访率大幅下降,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我们的切身体会就是:理论创新是社会矛盾化解的基础。

    体制机制创新是社会矛盾化解的保障。体制机制是框架。无论方法还是途径等,都在体制机制这个框架内运行。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是方法、途径等事物运行的有效载体,能促进方法、途径等事物作用的发挥,有助于方法、途径等事物作用的实现。反之,则无助于或阻碍方法、途径等事物作用的发挥或实现。长期形成的体制机制曾发挥或正在发挥重要作用,是不容否定的。但由于社会经济等方面发生了深刻变革,上层建筑领域的体制机制也要随之变革,只有如此,体制机制方面的上层建筑才能适应和服务于经济社会方面的经济基础;否则,体制机制这个上层建筑就无助于或阻碍经济社会这个经济基础,社会矛盾化解也成为一句空话。体制机制方面的创新要注意与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相适应,与本地情况相适应;要注重普遍规律,更要注重特殊性,不能用普遍性代替特殊性,也不能用特殊性取代普遍性。进行体制机制创新要循序渐进,要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试点,在深入调研、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全面铺开。体制机制创新要注意现实性和前瞻性,既要切合当前实际,也要适当放眼未来。体制机制创新要实事求是,量“需”而行,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近年,我院在社会矛盾化解体制机制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比如创新审判公开机制,创新导诉、接访、处理、督查“四位一体”的司法部门服务机制,着力构建执行联动机制等。实践证明,这些体制机制效果是明显的,比如,在执行联动机制推动下,有效破解了执行难问题,走出了“清完又积”、“边清边积”的怪圈。

    方法手段创新是社会矛盾化解的金钥匙。做任何事情都讲究方法和手段。没有正确的方法和手段就难以完成既定任务和目标。社会矛盾化解当然也不例外。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许多切合实际的社会矛盾化解的方法和手段。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方法和手段难以适应现实需要;一些新问题、新矛盾需要用新的方法和手段加以解决。这迫切要求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进行方法和手段的创新,以适应变化的形势发展需要。方法和手段的创新要注重调研和试点,力戒不调研、不试点就全面铺开,以防止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我院创新实行了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化解的方法和手段,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比如,我院在全省法院率先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倡导针对审判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消除矛盾的司法建议。我院在处理河南华林集团破产案中不是简单地裁定破产,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提出由其它企业租赁该企业厂房和先进生产线的司法建议。地方政府接受司法建议后协调一家企业租赁河南华林集团厂房和生产线。短短3个月内,华林集团资产得以盘活。如今,该企业已经发展成年产值超10亿元的大企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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