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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五日内伙同他人多次持械抢劫
发布时间:2012-06-01 11:07: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蒋攀)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周龙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周龙凯伙同梁超、杨雄(二人均被判刑)三人决定去抢点钱花,遂前往梁超女友家中分别拿了两把菜刀及一把水果刀,梁超、杨雄二人各持一把菜刀,被告人周龙凯持水果刀。三人行至鄱阳镇西门路检察院宿舍内时,恰逢被害人赵宝林取药回家,三人便围上去叫其拿钱出来,赵宝林以为有人寻仇便大声喊叫,三人便对赵宝林殴打,并从其身上搜出50元钱。经鉴定,被害人赵宝林伤情为轻伤甲级。在实施完第一次抢劫后,三人将抢得的50元钱用于吃夜宵后觉得不够花,遂决定抢第二次。三人行至上官岭,见被害人戈金明路过,便将其用刀逼至墙边,要其交出身上的钱。戈金明见状马上将身上的110元钱及一部黑色直板手机交了出来。事后三人去网吧上网将抢来的钱花掉。 2009年5月13日晚19时左右,被告人周龙凯及梁超、杨雄三人在街上玩时因没钱用,遂决定去抢点钱花。三人从梁超一个叫“团鱼”的同学处拿来两把刀及一根钢管。约22至23时许,三人行至鄱阳镇壕山一巷子内,待被害人李军经过时三人上前用刀和钢管对着被害人威胁其拿出钱来,抢得被害人300余元钱及一部银白色三星滑盖手机后逃离。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714元。案发后,赃物及赃款已被依法扣押并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系江西省电子信息工程学校机电工程系农业机械化专业在校学生。被告人周龙凯于2011年10月30日在家属陪同下到刑警大队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持械以暴力和威胁手段截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在家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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