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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抢劫强奸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2-06-26 10:26: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蒋攀)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勇勤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8年5月13日晚,江卫星(已判刑)驾驶自己的赣E69210面包车载被告人黄勇勤、吴金来、胡立、王亚军、曹树翔(均已判刑)在鄱阳县城寻找抢劫目标,直至凌晨1时许,在东湖大道中间小桥路段发现胡某梅、胡某娜两名女子,遂开车将两女子拦住进行抢劫,两女子见状转身就跑,其中胡某梅跑得慢被抢走手提包,其中有300多元现金及化妆品等物。 2008年5月18日17时许,江卫星驾驶自己的面包车载黄勇勤、吴金来、胡立、王亚军、曹树翔在鄱阳县城玩耍,途经环湖路圆盘时,发现杨某骑电动车往饶州饭店方向行驶,江卫星便开车跟踪,杨某驶过饶州饭店一段路后,江卫星见四周五人便开车将杨某逼停,曹树翔与胡立下车将杨某拽上车,曹树翔负责骑走杨某的电动车,江卫星等其他人则驾车驶往人民北路,在车上杨某被搜走一部诺基亚手机,470多元现金及几张银行卡。车子驶入人民北路后,吴金来便伸手到杨某的衣服里摸杨某的乳房,在杨某进行反抗时,吴金来及车上的人便威胁她不准动,杨某因害怕无奈任其摸乳房十几分钟之久。江卫星一伙逼问了杨的银行行卡密码后,由江卫星去取钱,经查发现卡上无钱后便开车将杨某带到饶丰镇的一偏僻路边停了车,江卫星一伙下车威逼杨某脱光衣服,并持摄像机对其拍了裸照,令杨某不准报警。之后黄勇勤和江卫星采用威胁手段先后强行与杨某发生了性关系。经简单,抢得电动车、手机价值4130元。赃物变卖所得款被六人共同挥霍。 2008年5月23日下午,江卫星驾驶自己的面包车载黄勇勤、曹树翔、胡立、王亚军在环湖公园的路上玩,看见一女子(罗某)在公园打电话,经江卫星提议大家去抢劫,于是几人便下车实施抢劫,抢得罗某一步手机价值377元(鉴定价值)的波导手机、手提包及包内现金40多元和一枚钻戒等物。 2008年5月23日晚8时许,被告人黄勇勤等六人商议后,决定由江卫星驾驶本人面包车假装“面的”的方式寻找抢劫对象。途经县城七条巷附近时,在路边等车的被害人施某误以为江卫星的车是面的就上了车,在施某上车后,被告人等人用一条红领巾将施某的眼睛蒙起来对其实施抢劫,抢得一部价值923元的诺基亚手机和现金210元。接着开车将施某带到饶丰镇一偏僻路边停车,江卫星叫其他人下车后自己一人在车内威逼施某脱光衣服,对其拍了裸照,令其不准报警。之后又采取威胁手段强行与时候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勇勤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多次劫取公民财物,抢得物品价值6450余元,并在抢劫过程中轮流强行奸淫妇女1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第一、二起抢劫过程中,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第三、四起抢劫过程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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