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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东法院案件调解有“七法”促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12-06-06 11:30: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申晓丽)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探索案件调解技巧,结合实际总结出了调解工作“七法”,使案件判决率得到下降,调解率大幅提升,促进了群众和谐与社会稳定。

  一、“相同近似接近”法。调解人员在劝说、引导当事人转变态度之前,向对方表示自己与其在性别、民族、职业、经历、身份、个性、认识等方面具有相同或近似之处,这样可以使对方缩短与调解人员之间的心理差距,削弱或消除心理障碍,引发对方的认同感,营造一个平等和谐的氛围,把调解人员当作可以信任的人,愿意接受劝说、引导。

  二、“焦点说服”法。在开展说服以前对当事人的需要、动机、情感、意志等进行详细了解,剖析当事人形成错误认识的原因,抓住问题的焦点进行说服。在说服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不夸大也不缩小,对当事人所坚持的错误认识要晓以利害,运用事实和法律准确地阐明利弊关系,推动当事人态度的转变,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运用不同的方法耐心地进行说服。

  三、“群体影响”法。充分运用积极的群体影响和公众舆论的作用,对当事人适时的进行劝说、引导。诸如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第三者的问题,要使错误一方感受到社会所倡导的正确的婚姻家庭关系,转变错误态度;在调解遗弃老人纠纷时,要宣传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也是必须遵守的社会公德等等。要让错误一方感受到其与公众群体相背离,失去支持原有错误的力量,认识到错误从而转变态度。

  四、“心理互换”法。即俗话所说的“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的方法,是通过角色的互换,让自己去感受对方的心理,使之了解、体谅对方,缩短与对方的心理差距,缓解对立情绪,进而使被劝说者改变态度的调解方法。如果能从对方的角色去观察、考虑问题,就能够增进彼此的沟通,一些对立的矛盾就会得到化解。

  五、“上、下台阶”法。“上台阶”法,即劝说者先提出一个对方能够接受的观点,待对方接受以后,由于法律规定或道义产生的义务和责任的缘故,进一步引导对方深入,直至对方接受其原来所排斥的观点,一步一步地使被劝说者转变态度的方法。“下台阶”法与“上台阶”法相反,采用商品市场上高报价低销售的原理,即先提出一个较高的要求,在对方拒绝后,再逐渐降低要求,直至对方接受的方法。这种方法的运用,会让对方感觉到不断有所让步,心理上产生一种满足,使心理在平衡的状态下逐步达成统一。

  六、“两面论证”法。根据其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归纳出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对争议焦点的认识观点,并通过论证该观点的成立,使当事人接受该观点,从而改变原有的态度。这种调解人员自己来论证观点的方法,可以只进行正面论证,而不提及反面论点,也可以既谈正面观点,又谈反面观点。

  七、“权威劝说”法。在调解中运用权威效应转变当事人的态度,只要有法律规定的,要引用法律规定,根据案情列举案例,通过调解人员对法律规定的释疑,准确定义,以权威性的说服力使当事人转变态度。此外,对一些案件中涉及专业性问题的情况,可以邀请权威人士参与调解,或请专门机构对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引经据典地劝说当事人转变态度。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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