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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司法助力破冰“执行难”
——浙江省海盐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亲临现场监督执行工作 作者:陈敏 发布时间:2012-06-12 14:32:50
2012年6月8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局王局长率领一众执行干警,赶往西塘桥镇执行一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今天的执行现场多了3位人大代表和3位政协委员,他们将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全程参与和现场监督。
现场直击 六月的乡村,满是忙碌的身影,小麦已经收起,水稻即将下田,田野里的农民们正忙着开垦。 车行半小时许,穿过村庄和田野,执行工作人员们来到了目的地--西塘桥镇再生废品收购站。此时映入眼帘的景象完全打破了之前那宁静又忙碌的农忙美景:平坦的田野里,蜿蜒着一条漆黑的小路,路的那头堆着几座小山,满满的编织袋堆起来的小山。埋没在小山中间的是一座红砖搭起来的简易房,上下两层。上层居住,下层劳作。几个六七十岁的老太太正在依着红砖房搭起来的篷布下拆洗编织袋,一双双苍老斑驳的手已经发黑。红砖房的东面是一条生产线,粘腻发黑的机器由北至南,延伸进入一汪小池塘,池子已经黑不见底。 然而就是在这样脏乱不堪的地方,竟然还有人吃住!此人是谁呢?他就是收购站的老板周某。 案情回放 早在1998年,周某经批准成立西塘桥镇再生废品收购站,原本只是从事废塑料回收,经营过程中却发现废塑制粒远比单纯地回收废塑料有利可图。于是,周某买进清洗设备和塑料挤出机,建成了一条清洗生产线和两条粒子生产线,在毫无环保局审批、毫无环保许可文件、毫无排污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开始了高污染高毒害的废塑制粒生产工作。 去年,在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中,周某违法经营的加工厂就被查处,执法人员向周某发出了书面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停产,并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然而,在限定日期过了之后,海盐县监察执法大队在对周某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废塑制粒清洗生产线仍然在生产,乳白色的清洗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西塘桥咸水港河。对此,海盐县环境保护局依法作出处理意见,责令周某停止生产或使用,处罚款九万元。但是,周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更不履行义务。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向海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海盐全县境内有近六十户废塑制粒加工厂,其中经审批成立的不到二十户。仅该执行案件的同一地块就有三家废塑制粒加工厂,另两家在被查处后,已经停产休整,但受周某拒绝履行的影响,又开始在夜间违规生产。 此次案件,涉及民生,事关环境保护等社会关注问题,执行的成功与否,关系到当地居民的生存环境能否改善,环境破坏能否得到制止,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意义深远。执行二局对此次执行工作高度重视。执行之前,执行二局多次开会布置执行事宜。执行当天,执行二局特邀三名人大代表和三名政协委员,一同前往监督执行工作。 执行现场,周某妻子和加工厂帮工的老太太们一再强调,“场地上的编织袋做完了我们就再也不做了”。面对帮工老太太们的无知,执行人员严肃告诉其违法行为将要面临的法律后果。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也再次劝诫老人们,“再不要来这里工作了,看看你们的手,这里毒得很,趁身板还硬朗赶紧走,要是生了病后悔就来不及了”。 面对当事人周某一再的狡辩,“我态度很好的,人家怎么处理我也怎么处理”。执行人员将周某带至法院,进行了长时间的法律教育。严正地对周某析法释理,告知他的加工厂如果要进行废塑制粒生产的话,必须符合“三同时”标准,即“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周某不经审批不设排污处理设施违法进行生产危害严重。经过历时四个多小时的思想工作,晚上七点,周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签下了保证书,保证立即停产停工,拆除生产设备,不再违法进行生产,“就算别人做我也不做了”。 执行工作中的“一米阳光” 海盐法院此次特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执行工作,正是深入贯彻省高院八项司法中阳光司法的具体体现。 “本次执行工作,我们邀请了各位共同参加,一方面是想得到大家的支持,让大家更加了解案情”,本案顺利执结后,王局长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在法院召开的座谈会上说,“另一方面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对我院执法工作的监督作用,今后,我们还将进一步推进和加强阳光司法工作的展开。”会上,与会人员充分交流了意见和建议。政协委员建议,对于此类环保案件,我们应加大举报奖励制度,吸引更多的人积极捍卫自己的权益。 最后,王局长表示,对于该类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既要依法执行,又要回应社会关注,关注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只有将我们的执行工作暴露在阳光之下,才能为群众所监督,起到良好的普法教育作用,使执法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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