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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团伙施“丢包计”窃财 法庭供出作案流程
发布时间:2012-06-13 14:08:32


     光明网讯 (通讯员 谢明光)   一犯罪团伙采取“丢包计”作案手段,由一人负责假装掉钱,一人负责捡钱,以共同分钱为由,引诱受害者上当,然后再采用各种理由骗取受害者的银行存折及密码,趁机盗取受害者的钱财。在近两年的时间里,该团伙在容县、平南等地流窜作案多次,盗取受害者财物4.8万多元。近日,广西容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麦某、陈某、蔡某3人3年至11年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大额罚金。

    犯罪团伙 流窜作案多次

    据检方指控,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间,麦某、陈某、蔡某相约来到容县,密谋用“丢包”方式骗取他人钱财,趁被害人不注意时窃取被害人的钱财。在容县容州镇、松山镇等地,时分时合进行作案,其中麦某、陈某参与作案3起,盗窃现金4.8万多元,蔡某参与作案2起,盗窃现金9000多元。

    案发后,经过警方缜密侦查,发现广西桂平市江口镇的陈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1年5月18日凌晨,警方在广西北流市蓝天宾馆内将陈某以及同案人麦某、蔡某抓获归案。

    法庭受审 供出“犯罪流程”

    在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麦某等3人主动交代了详细的犯罪流程,希望法院能轻判。

    据麦某称,一般情况下,他们主要物色独自行走的中老年人为作案对象。锁定目标后,由蔡某负责望风,麦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到受害人的前面,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包钱(一些小额现金,上面一张为百元面额)故意掉在受害人前面的地上,引起受害人的注意,陈某则驾驶摩托车捡起麦某掉在地上的现金,以共同分钱为由将受害人骗至僻静处。按照设定,麦某再以寻找丢失的现金为名赶到该处,对陈某和受害人称,有人看见二人捡了其掉在地上的现金,怀疑二人已将捡得的现金存进了银行,要求二人拿出银行卡及存折,验明是否将钱存入了银行。按照预先安排,此时陈某会不承认捡到钱,并主动出示钱财,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并拿出身上的银行卡交给麦某,并说出银行卡的密码。麦某便佯装打电话查验后,表示陈某的银行卡没存入有钱,钱不是陈某所捡,要求受害人也把身上的钱财拿出来,并提供银行卡及密码给其查验。待受害人交出财物、银行卡和密码后,麦某则说要先将受害人的财物和银行卡藏在附近的草丛中,等其到银行查验受害人是否将钱存进银行后再将上述物品给回。麦某趁受害人不注意之际,伺机将财物、银行卡放入其口袋,并以去银行查验为由逃离现场。得手后,麦某等人则立即将受害人银行卡里的钱取之一空,逃之夭夭。

    3名成员 全部以盗窃罪判重刑

    因“诈骗”性质较“盗窃”轻微一些,处理也轻一些,在法庭上,3名罪犯均辩称自己的行为仅仅构成了诈骗罪。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麦某采用佯装将被害人的存折、银行卡及钱财先藏于草丛中,实际秘密放入自己口袋,但被害人的存折、银行卡及钱财仍然属于被害人所有,被告人取得存折、银行卡后,虽然采用欺骗手段逃离现场,并不改变盗窃行为的性质,三被告人将被害人的存款取出占为己有,被害人并不知情,被告人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客观方面特征。盗窃罪中被告人取财方式是秘密窃取,而诈骗罪中被告人取财方式是被害人基于受骗后自愿将财物所有权处分转移给被告人而占有。本案各被告人预谋和实际采用的取财手段均属于盗窃,认为系诈骗是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故对三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

    近日,容县人民法院对陈某、麦某、蔡某3人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判处麦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蔡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法官提示】:天上不会掉馅饼 莫贪小便宜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不要贪图小便宜。外出时要提高警觉性,不要轻认老乡,随意搭陌生人的便车,不要给犯罪份子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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