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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婚约财产案件存在三方面的问题应予重视
作者:周小燕 发布时间:2012-06-18 09:36:09
笔者经调研发现,司法实践中婚约财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如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确定婚约财产案件中诉讼当事人的被告主体不一。不同法院及同一法院受理案情相似的婚约财产案件中,有的婚约财产案件是以婚约女方一人为被告,有的以婚约女方和女方的父或母二人为共同被告,还有的以婚约女方和女方的父亲和母亲三人为共同被告,造成诉讼主体不一。 二是确定婚约财产案件中返还彩礼的范畴不一。有的婚约财产案件仅以女方接受媒人经手给付的礼金为限进行实体处理是否返还,而有的案件在实体处理上除了男方给付的礼金之外,还将男方给付女方价值数额相对较大的金饰、见面礼、压篮礼等也纳入返还彩礼的范畴,导致相似案情的婚约财产案件裁判结果不一。 三是确定婚约财产案件中返还彩礼的比例标准不一。由于当前各基层法院处理返还婚约财产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而该《规定》仅对应该返还彩礼的情形做了三种笼统的规定,对当前农村风俗中盛行的男女双方订婚,给付彩礼之后就开始同居生活,之后因种种原因未能登记结婚的,如何返还彩礼未做出具体规定,导致不同法官在理解和实体处理上不一,造成法官因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同而判决酌情返还彩礼的比例各不相同。 笔者认为,当前各基层法院所受理的婚约财产案件正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农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案情相似的婚约财产案件裁判结果不一极易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 为正确审判好婚约财产案件,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婚约财产案件再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对婚约财产案件的被告、彩礼范畴及判决返还彩礼的比例标准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女方返还婚约财产的多少,从尊重广大农村习俗的角度出发,将订婚后男女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做为女方酌情返还彩礼的情节进行考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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