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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散,彩礼还?
作者:吕国清   发布时间:2012-06-20 17:10:25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额也在“水涨船高”,“彩礼之祸”已成为社会管理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以河北省赵县为例,一是彩礼数额越来越大,该县西部种粮区已达到3-5万元,东部梨区有的地方甚至达到了8万元多元,有个村还出现了因为给两个儿子出不起彩礼而上吊的极端案例。每年“五一”、“十一”前后是婚嫁的“旺季”,但在这场“婚嫁交响曲”中却混杂着不和谐的“音符”,那就是日益沉重的彩礼负担问题。各地男方婚前交给女方的彩礼尽管数额高低不同,但彩礼数额节节攀升的势头却都有增无减。随意彩礼数额的节节攀升,不但引起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还为以后处理婚姻纠纷埋下了隐患。巨额彩礼日益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定时炸弹”,有必要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对彩礼的历史、现状、司法处置加以研究并大胆创新,以提高社会管理的水平。

    彩礼在普通人的理解中,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今天的互联网上还指朋友之间互赠彩票、祝福的一种行为。送彩礼是中国古老的婚礼程序之一,周礼中规定的的“纳征”就相当于现在的“彩礼”。我国自古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农村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很多地方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 民间风俗是送彩礼之后视为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视女方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彩礼是现在婚姻案件中较棘手的问题之一,彩礼”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在离婚案件中彩礼与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一并处理。由于现在彩礼数额已超过一般意见上“礼”的限度,一旦男女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或者离婚,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前段时间网上有中国是“礼仪之邦”还是“礼义之邦”的讨论,笔者认为无论从文字上还是从社会学上讲,“礼义之邦”的表述都是正确的。大送彩礼既不合“礼”也不合“义”,可以说是变了味的“礼”、异化的“礼”。我国确定婚姻关系以民政机关的登记为要件,订立婚约不是法定程序,也没有法律效力。由婚约衍生的彩礼只是民俗使然,实在是不必要,更无盲目做大的必要。但大送彩礼之风的兴起,发展到今天越来越离谱,有其深层次的历史文化原因,要解决大送彩礼这一社会痼疾,首先要认清这种丑恶现象的危害,认群众认清其面目,然后“对症下药”。笔者认为,大送彩礼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在农户经济上基本是“靠责任田保证温饱、靠打工或做小生意保证开支”。本来经济收入就不高,男方为了结婚,盖房要花约10多万元,结婚招待费用至少也要在1万元以上,再加上几万元的彩礼,使农户为了子女结婚到处举债、不堪重负,一旦以后发生婚变,意味着男方婚前的所有努力付之东流,引起男女双方的尖锐对立。

  二、由于中国历史上形成的“面子”情结,子女结婚成为显示自己财力和社会地位的重要时机。男方除要建好结婚用房外,还要按风俗不惜重金向女方交付大笔彩礼,女方又用彩礼购买嫁妆,将包括家电、生活用品、农用三轮车、甚至汽车等生活、生产用品置办得一应俱全,而这些东西并不是当下生活必需的,只是为了结婚一时排场、好看,以后双方发生婚姻纠纷时,这些物品已大幅贬值,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因为离婚多数发生的婚后三五年以内,男方离婚时都会提出彩礼的返还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对新《婚姻法》的新解释确定了彩礼一般不返还的原则,这时大部分用彩礼购置的嫁妆已大幅贬值,而同是农户的女方无偿还彩礼的能力,男方离婚时又想最大限度地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女方因无能力返还或不想返还,引起婚姻案件调解难度加大,即使法院判决了,男方也会采取外出躲避、隐藏贵重嫁妆等方式对抗执行,又引起了婚姻案件的“执行难”。  

       由于大送彩礼之风盛行,彩礼成了婚姻案件中难啃的“硬骨头”。过去河北法院处理彩礼问题照顾了当地的民俗,规定离婚时要根据当地的情况由女方酌情返还。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还对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做出解释说:“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这一司法解释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了新规定,便未必能在遏制彩礼负面影响方面大有作为。

  按照现行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规定,除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种情况外,离婚时女方婚前收受男方的彩礼不再返还,而相对应的是,女方的嫁妆却作为其个人财产全部返还。由于现在农村与城市的习惯迥然不同,农村的彩礼数额一路攀升,尽管在多数家户不堪重负,但碍于习惯的压力,也只好咬紧牙关坚持把彩礼给足,这些彩礼不少是全家的收入或从四处从亲友到借的,再加上盖房、招待亲友的费用,不少家庭已为结婚而债台高筑,这些彩礼也多数用于女方购置嫁妆,一旦女方提出离婚又返还彩礼的话,男方深有“人财两空”之感,对返还女方彩礼的抵触情绪很大,男方大致采取以下方法在彩礼上打主意,意在减少自己的损失:一是男方起诉后看到返还彩礼无望或女方答应返还的数额较少,就主动撤诉继续使用女方的嫁妆,有的是非正常使用,在继续使用中逐步得到彩礼的价值;二是在审理中将女方的嫁妆藏起来,或称女方已经取走了,要求女方举证证实嫁妆在男方处,有的甚至毁损嫁妆,无形中增加了审理和调解的难度;三是即使判决嫁妆返还后,进入执行阶段后就把嫁妆隐藏到亲友处,谎称嫁妆丢了、被盗或根本就没有,执行人员采取搜查等措施成效也不大,加大了执行的难度。这样都不同程度地激化了双方当事人原有的矛盾,审判和执行人员对嫁妆的返还问题深感头疼。

  笔者认为,现行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彩礼原则上不返还,意在通过立法扭转现在农村彩礼额步步提高的现状。但彩礼问题是一个长期形成的社会问题,在强大的习惯势力面前,单凭立法手段达到控制彩礼上升的目的很难奏效,改变农村彩礼方面的陋习需要较长的时间和综合的措施。过去我国《婚姻法》对婚前经济来往如何处理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只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可按赠与处理”。随着彩礼数额的不断攀升,事实上现在农村发生的离婚案件财产问题中最难缠的是日益攀升的彩礼问题,需要人民法院对彩礼等婚前经济来往的性质按新情况重新定性,这也是审判工作中的“与时俱进”。综合考虑互赠财物数额、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按照合法兼顾合情合理的原则,衡平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妥善处理离婚纠纷,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

  除要靠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解决彩礼问题外,鉴于彩礼数额节节攀升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也为我们的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了新命题。人民法院的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应与其他部门一道,共同加强对彩礼等婚前经济来往的综合治理,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民间的等措施,综合治理彩礼这一困扰中国几千年的社会问题。笔者认为应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从立法上加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新解释确定“彩礼一般不返还”原则初衷是为了遏制彩礼数额增加势头,但面对强大社会民俗压力,一纸司法解释显得如此苍白无力,实践证明基本没有效果。建议立案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农村的现状修改有关彩礼返还方面的规定,放宽女方返还彩礼的条件和限度,最大限度地消除男方的不公平感,将法律规定与风俗习惯的冲突降到最低限度。建议在当下彩礼风俗还没有根本好转的情况下,恢复原来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适当返还彩礼的规定,以缓和因巨额彩礼引发的矛盾。待彩礼风俗符合公序良俗后再恢复现行有关彩礼的处理规定。

  二、在办案技巧上注重和谐司法。人民法院要加大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力度,在现行规定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建议办案人员在审理离婚案件之初就要及时查明嫁妆情况,并及时采取保全 措施,以减轻以后审理和执行的难度。再就在调解、审理和执行中掌握到情与法的度,多做法制宣传工作,多从情理的角度说服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女方降低在彩礼方面的要求,以换取嫁妆的顺利执行,最大限度争取案件调解解决,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

  三、采取行政的手段解决。大送彩礼风盛行的当地政府在加大普法力度的同时,也应出台地方法规或政策,对彩礼问题加以引导,以提高群众对大送彩礼危害性的认识,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彩礼对社会善良风俗的危害。同时还要打击媒婆、媒棍哄抬彩礼的行为,撒掉彩礼数额上升的动力。

  四、利用道德文化的力量解决。国家应将树立婚嫁新风尚做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宣传大要彩礼对社会、对个人的危害,提倡现代、文明、平等的婚恋方式,引导群众从“死要面子活受罪”的彩礼纠结中解脱出来,抵消婚嫁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

  五、利用民间力量解决。充分发挥基层政权组织、民间组织的作用。治理彩礼归根结底还是一个易风易俗问题,还要靠提高村民思想觉悟的方法来解决。村民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治保会和红白理事会等村民自治组织应充分充分教育群众、自我管理的作用,通过乡规民约等方式提高村民对大送彩礼危害性的认识,从而自觉抵制和减少彩礼,或采取陪嫁存折、赠送生产工具、生产项目等变通方式消化彩礼,逐步减少大送彩礼这一陋习对社会的危害,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

  总之,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永不峻工的工程,这项工程中一砖一瓦都不可忽视。法院、民政、司法、基层组织等部门都有义务向婚嫁领域强大的传统势力发起挑战,正确处理法律、政策与风俗的冲突,通过推陈出新、兴利除弊,以前所未有的勇气狠刹大送彩礼歪风,让现代文明之光普照婚嫁领域,将我们的社会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作者单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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