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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信访止于审判
作者:甘有剑 吴溦   发布时间:2012-06-27 15:41:35


    为了解决好涉诉信访问题,灵山法院积极发挥身处“基层一线”的优势,结合实际工作,总结经验,大胆实践,从案件审理到队伍建设等各方面,从立案到执行的各个阶段,探索和创新出了一整套解决涉诉上访的有效措施。经过调研发现,这些措施对化解涉诉信访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三年来,该院的涉诉信访案件总量呈下降趋势。

  (一)以制度保障涉诉信访的处理工作有效开展

  1、立案阶段的预告制度

  强化立案信访窗口“解决信访前沿阵地”的作用,从案件的立案、排期开庭、审理、执行、归档等环节进行动态跟踪监督,发放案件内定审限、执限报告登记卡,对审限实行内勤、庭长、立案庭、分管院领导四级警示机制。一旦发现重大、群体案件或有上访苗头的案件,就必须层层上报有关责任领导,并和灵山县委、县人大等及时沟通联系,做好相应准备工作。积极开展财产保全工作,及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法官办案情况公示,充分利用内部电子显示屏不间断播报,增强法官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这项制度的推行,对防止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起到了防微杜渐的作用。

  2、全方位调解制度

  该院要求法官在办理民商事、刑附民、行政、执行案件中都要注重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改变“一步到庭、调解走过场”的模式,实现庭前、庭中、庭后全方位调解。妥善处理大发展、大建设中出现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三大纠纷”等容易引发涉诉信访的案件。该制度把涉诉信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起到了重要作用。主要做到以下方面:

  积极寻求民商事审判工作新方法,努力探索民商事审判工作新途径,通过不断创新民商事审判工作新机制,有力地规范了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良性发展。一是不断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按照“能调则调,调解优先”的指导原则,突出调解工作主线,努力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努力完善全程调解机制,通过积极运用辩法析理法、亲情感召法、协助法、案例法等多种调解方法,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有效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完善诉讼调解监督机制。由审判监督庭定期进行民商事案件质量评查,对质量情况以通报的形式予以公布,承办法官根据通报的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及时整改,确保监督工作不流于形式。同时,坚持审限管理,实行限时结案,对超审限案件实施预警通报,落实责任追究,严格限制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形,杜绝案件久调不决现象的发生。三是积极做好诉讼调解工作研究。加大对民商事调解工作创新理论的研究,积极探索民事调解工作新手段,促进民事调解工作效率的提高。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结率偏低,社会反映意见大,个别被害人家属上访缠诉的实际,在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尤其注重化解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通过摆法理、讲情理,让被告人及时悔罪,积极赔偿,主动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工作中,切实加大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力度,努力提高调解兑现率,降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比例,既及时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又从源头上解决 “执行难”问题。一是坚持对刑事部分公正审理,为调解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在案件审理中,做到公正审判,不偏不倚,保证双方在心服口服的前提下自愿接受法院调解。二是客观界定赔偿标准,掌握调解的大前提。在案件有调解可能的情况下,细致了解被害人的受损情况及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在双方可接受的最大范围内提出调解方案,防止双方因赔偿数额差异太大而协商不成甚至引发新的矛盾。三是耐心细致做好劝导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在审判过程中,引导被告人主动换位考虑被害人所受的损害,不厌其烦地做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动员其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催促被告人及其家属按调解协议支付赔偿款,不让调解成果落空。

  行政协调促官民和谐。在思想上树立“协调”理念。“官”、“民”矛盾较一般社会矛盾更为敏感,处理不当,容易激化,为社会和谐埋下不稳定的隐患。行政审判工作中坚持把“协调”结案作为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体现,想尽一切办法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妥善处理好“官”、“民”之间的矛盾;在业务中提升“协调”能力。在坚持协调不违反法律、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讲清法律,讲透道理,努力消除对抗情绪,达到通过协调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在审判中贯彻“协调”方法,尽最大努力地化解矛盾,实现“官民和谐”,既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又维护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增进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理解与信任。

  用好用活“执行和解”这个化解执行难的法宝。一是强化指导,做到公开释明。进入执行程序后,由案件承办人明确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的权利。同时告知当事人执行和解的法律后果和风险,及时指导当事人正确认识和解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利弊关系等。引导当事人以积极的态度参与执行和解工作。二是强化审查,做到规范有序。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依法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保障当事人自主表达和解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避免强迫和解现象的发生。同时,加强合法性审查。一方面审查订立和解协议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形,确保执行和解依法规范运作。三是刚柔相济,做到良性互动。以法院的强制执行力为保障,对于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案件,首先依法、适时、果敢地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司法拘留等各种强制措施,为以“和”促执行创造条件。然后,以案说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被执行人能够自动履行或达成和解。四是约束制约,敦促履行。及时督促当事人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债务人,严格依法计算并执行迟延履行金。对故意借用和解手段拖延时间、企图拖垮和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注重引入执行和解担保。债务人以和解为由要求延期、分期还款的,都要求其向法院提供担保,通过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加强对债务人的约束,督促其按期履行义务。

  3、判后答疑制度

  当前有些法官所书写的裁判文书存在着格式化语言过多、针对性不强的情况,未充分讲法讲理,令许多当事人无法理解,只能凭主观臆断,认为判决不公、损害了自己利益,因而造成涉诉信访。针对这一情况,该院建设性地推广实施了判后答疑制度,即主办法官在案件宣判后应征询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并对判决的理由和依据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和说明,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对于案件当事人对法院裁判有疑问、异议的初次来访,由案件原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审判长、庭长对裁判有关证据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裁判文书的文意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消除当事人的疑惑,力争让当事人消除疑惑,使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让当事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达到案事了。

  4、接访制度

  由于涉诉信访工作具有普遍性、复杂性和失衡性等特点,为更有效地搞好涉诉信访工作,该院开辟了信访工作的三个渠道。一是实行专人负责信访接待,;二是院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定期接访、联合接访;三是形成以立案庭、纪检组、监察室为龙头,各部门参与的大信访格局。该院对来信来访切实做到“有登记、有落实、有结果”,以化解矛盾、促进稳定为目标,认真做好来访者的思想教育工作,妥善引导,及时指明纠纷救济途径。该制度实施后,信访者大部分对法院的判决或工作表示能够理解并不再上访或息诉服判。

  5、裁判文书上网

  法院裁判文书是记录裁判过程、公开裁判理由、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同时也是法官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有效形式。该院高度重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拓展裁判文书公开范围,加大裁判文书的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以此推动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推动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对符合规定的裁判文书进行上网公开,并做到上网判决书电子文本与正本内容的一致性。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公布这一形式,加大了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以让法院工作在阳光下充分接受社会公众“检阅”。该院自2010年6月开通本院网站后,坚持定期发布裁判文书上网。

  6、庭审直播

  为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达到“以案说法”的目的,该院选择社会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律指导意义、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的案件,向中国法院网申请庭审直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民商事案件的庭审直播选择上,该院侧重于容易引发涉诉信访的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类案件。这两类案件不仅具有普遍性,而且因为涉及到社会利益的调节,是涉诉信访的“重灾区”。通过直播这两类案件,让公众了解案件庭审实况,既可以起到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也可以让法院庭审活动脱掉扑朔迷离的外衣,以阳光、健康的形象展现在大众眼前,更可以避免某些不服判息诉的案件当事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去群访、闹访,危害社会和谐。

  7、新闻发布会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对外宣传工作,该院制定了《灵山县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旨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邀请记者旁听审判和观摩执行、组织记者采访等形式,对有关法院工作的重要政策、重大部署、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先进典型事迹、社会关注案件的审理情况、热点问题、重大突发性事件进行报道,以及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等,让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法院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密切人民群众与法院联系,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从而杜绝涉诉信访的发生。

  (二)紧抓案件质量,注重提高案件效率

  在信访工作中,该院深刻地认识到,坚持标本兼治,以公正、高效、和谐的司法活动,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才能有效预防并减少涉诉信访,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1、严抓案件质量

  该院进一步建立完善审判监督管理十六项制度,全面加强案件评查工作,严把案件质量。坚持对全院判决生效、执结案件进行严格评查,并将评查结果在全院进行通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案件主办人发出《整改建议书》,限期整改;对不按时移送案件评查或不送检的部门除了通报批评外,还在年终绩效考核中扣除该部门相应的分数;对被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进行重点评查,详细分析原因,进行专项通报,对主办人严格进行差错责任追究,并与评先评优、晋升晋职挂钩。通过严格案件评查,促进积案得到化解,促进法院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促进审判人员化解矛盾纠纷、息诉息访的办案能力得到提升,促进办案质量与效率得到提高,促进司法公正,促进涉诉信访案件问题得到解决,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2、全面提升案件效率

  通过建立和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和简易案件速裁机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全面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

  在刑事案件审理方面,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犯罪。坚持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罪刑相适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对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以及被告人能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适用轻刑或非监禁刑。加大“两简”适用范围,提高办案效率。努力调解附带民事案件,2009-2011年共受理附带民事案件94件,调解撤诉60件。

  在民商事案件审理方面,加大各类纠纷案件、尤其是涉农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及时调处各种矛盾。充分利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贴近农村、农民的优势,注重抓好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案件的审理,及时妥善裁判,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2009-2011年共审结“三农”案件520件,调解撤诉471件,调撤率90.6%,没有矛盾激化或群体性事件发生。

  在案件的执行方面,积极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和“反规避执行”等专项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积极向灵山县政法委汇报,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专项活动方案,确保活动扎实有序开展。将涉及执行的信访案件列为重点案件,严格遵循执行程序,落实执行公开制度,严格掌握结案标准,强化工作措施,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各种执行手段,发挥执行威慑作用,依法维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执行和解工作。根据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做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和说服工作,认真疏导、积极协调,努力化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或自动履行,从而在源头上杜绝涉诉信访的产生。

  3、注重办案效果

  落实和完善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实行诉讼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在送达诉状和案件受理通知书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双方“打官司”所要承担的风险,把诉讼的选择权和决定权交给当事人,避免其在心理准备不足、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承担败诉风险,降低形成涉诉信访的可能性。做好案件全程说理释法工作。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每一起案件时,都要做好对当事人的说理释法工作,避免当事人因对法律适用有疑问而引发上访,从而达到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多举措加大信访案件化解力度

  实行信访工作“包案”制度。由院领导负责把案件落实到具体办案人,并将信访案件的处理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评,实行定案件、定时限、定人员、定责任,包处理、包息诉、包稳定的“四定三包”责任制。为重点涉诉信访案件建立专门台账,对近几年来所审理、执行的案件,特别是容易引发上访问题的案件进行集中逐案排查和梳理,做到及时化解信访苗头,及时掌握重点上访人员的思想动态。在处理信访案件时坚持“三个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确保存在的问题得到解决,信访人息诉罢访。

  重点整治重信重访案件。该院成立排查化解重信重访工作领导小组,对党委、人大、政法委和上级法院交办的重信重访案件逐案确定包案领导及承办人,明确办案期限和结案要求。对交办的案件,从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三方面进行认真核查,实事求是地甄别是有理访还是无理访,上访人反映的问题是全部有理、部分有理、还是全部无理。对案件办理确实存在错误的,诚恳地向上访人承认工作中的失误,理顺其情绪,对诉求合理部分争取解决问题到位;对能通过正常诉讼程序予以解决的,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引导其依法解决,不再上访;对属上访问题已解决,仍无理上访的,一方面加强法制教育促其息诉罢访,一方面积极与人大、政法委等联系协调,加大稳控力度,防止矛盾扩大化;对诉求不合理但确有实际困难的,综合运用司法救济等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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