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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石门县:“东方之花”扮靓山城
作者:谭燕 发布时间:2012-07-09 13:59:04
常德石门县是湘西北的门户,美丽的石门县城就坐落在夹山、白云山和十九峰山等崇山峻岭的环抱之中,素有“山城”之称。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案件处理方式,这枝被西方国家肯定、借鉴并广泛赞誉的“东方之花”,在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在该院看来,最差的调解也要胜过最好的判决。因此,该院法官对所有案件,都会用诚心最大限度地就地化解矛盾、维护和谐。2008年-2011年,该院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2340件、1146件、1335件和1231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1737件、846件、1026件、899件,案件调撤率分别为74%、73.8%、76.9%、75%。案件调撤率连续4年全市第一名。 家庭纠纷上门调结 “我历来主张我们的法官要带案下到当事人所在的村(居)或住所地进行巡回办案,在结案的方式上,要做大量的调解工作,尽可能地调解结案。”该院党组书记、院长李设球在谈到办案的形式和方式时如是说。 为此,该院出台了《关于开展巡回办案的规定》,要求基层法庭30%以上的案件都要下到村、组、学校以及农户家里进行巡回办案,院机关业务庭10%以上的案件要下到当事人所在的乡、村开展巡回办案。特别是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纠纷、涉三农纠纷、因通行采光而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以及当事人因种种原因不方便出庭等“五类案件”,要求法官必须下乡巡回办案。 “我们针对一些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群众反映强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多次又难于解决的如赡养纠纷案件和赔偿案件等,都要采取巡回就地办案形式,组织广大群众旁听。这样可以起到宣传法律、教育群众、弘扬正气的作用。”原蒙泉法庭庭长徐光明对开展巡回办案就地调解工作时深有感触地说。 2010年1月,时任蒙泉法庭庭长的徐光明受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原告郑忠明、王文平是一对年过古稀的夫妇,由于子女不给付赡养费,经乡、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无效,万般无奈的老人把子女告上了法庭。 蒙泉法庭受理此案后,徐光明与同事立即顶着寒风大雪来到当事人所在的邵福寺村,邀请该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一同前往。由于两位老人住在一条小河的对岸,必需趟着冰冷的河水过去,同事劝他等天气好转了、水退了再来。但他想到在这寒冬腊月,人们都快要过年了,可两位老人连吃、穿都还没有着落,他硬是卷起裤脚趟着刺骨的河水过了河。同事和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在他的精神鼓舞下,也忘掉了寒冷一同趟水前往。徐光明等人赶到两位老人家中,走进那低矮黑暗的房屋,只见两位老人蜷缩在冰冷的木椅上。老人见法官在这么冷的天都亲自登门到家里来办案,又惊又喜,便向法官讲述了自己没有生活费,而且重病在身无钱医治的经历。 在听完两位老人叙述后,徐光明不禁流下了同情的泪水。他想,天下谁人无父母?老人破落到如此境地,做子女的竟然坐视不管。他把身上仅有的300元钱塞到了老人的手里,并把老人的3个子女和几个孙子女召集在一起,从亲情、责任、法律、义务的角度对其进行教育。他动情地说:“父母把你们拉扯大,不容易啊,现在他们人老了,你们应该好好孝敬老人才对,你们咋能狠心让父母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你们再想想,将来你们老了,你们的子女要是学着你们的样子也不管不顾,你们该怎样想,怎样做?” 最后,徐光明严肃地说:“再这样下去,你们就犯了遗弃罪,到那时,可就不在这里说话了,就要站在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上说话。”国法公理,天地良心,说得几个子女再也坐不住了,“扑通”一声跪在两位老人的面前:“爸、妈,我们错了,徐法官你放心,我们今后一定要好好孝敬老人,一定按时给赡养费。”此时,儿媳们还争着要接老人到自家生活。见此情景,两位老人感动老泪纵横地说:“徐法官,谢谢你们,你们都是好人啦!” 随同前往调解纠纷的村调解委员会刘平主任说:“今天法庭开展巡回办案,调解的效果都非常好。主要体现在老百姓满意,当事人受到了教育,给群众宣传了法律,这种方式和形式深受群众欢迎。” 审执兼顾规范调解 “前些年,我们的调解工作出现了一些偏差。由于有的法官盲目追求调解率,以至于有些案件调结以后,大量的进入到了执行程序,甚至有的根本无法执行,这主要是没有兼顾到执行问题。”该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郭祚辉在谈到以往调解工作时说。 “基于这种情况,我们近些年对调解工作进行了规范,既要强调调解结案率,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调解结案后能否得到执行,在审执兼顾的问题上,我们进行了大量的探索。”郭副院长接着说。为了加强调解工作,该院出台了《关于民事案件调解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把案件调解结案率纳入了司法绩效进行考核管理,特别强调审执兼顾,对部分调解案件实行谁调解谁负责执行,并对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比例进行严格控制。 该院审结的石门县楚江镇刘家坪社区居委会诉李明、伍建明柑橘承包合同纠纷案,承办法官及时调结,当庭兑现标的,充分体现了审执兼顾。 2003年12月,石门县楚江镇刘家坪社区居委会居民李明、伍建明与刘家坪社区居委会达成了唤家嘴园艺场承包协议,以每年交纳承包费2500元,获得了该园艺场几十亩土地25年的承包经营权。 李明哥儿俩在园艺场的一个丘岗上垒起了四间平房,把家搬到了园艺场,一门心思在园艺场开荒种植早熟蜜橘。通过平整土地,挖沟埋肥,密植矮化,3年后,把这个园艺场经营管理得象模象样。 为了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发挥这块土地更大的效益,作为发包方的刘家坪居委会,于2011年向国土部门争取到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成片开发唤家嘴的几百亩荒山荒岭,唤家嘴园艺场也在这个开发整理项目之内。 要实现该地块的开发整理项目,居委会就要终止与李明、伍建明签订的承包合同,也就势必涉及到补偿。发包方与承包方为补偿款数额争执不下,居委会决定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该院立案后,决定由简易民事案件审判庭庭长李子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李子斌走访现场之后,对村委会的负责人说:“这个案子要单方面终止合同是不行的,只能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居委会考虑到集体经济的困难,当初只打算给承包方补偿6万元,但李明、伍建明哥俩认为要17万元也不过分。李子斌积极捕捉双方的利益平衡点。使出了调解的浑身解数,经过6轮协商,李法官大胆提出了由居委员补偿12万元的调解方案,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由居委会交清钱款而以调解结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被告当事人伍建明说:“从一个老百姓来看,以前的老观念,民不与官斗,老百姓害怕打官司,现在通过这次与村委会打官司,感觉到法院法官审理案件公平、公正,我对这件案子的处理结果很满意。” 案例引导化繁为简 该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总结归纳出了“五结合”调解法、把握时机调解法、“情感理解”调解法、案例引导调解法和“心理学”调解法等行之有效的调解办法。这些调解方法,对调解一些特殊的案件效果比较明显。该院审结的一起因职员卷款而引发的胡成兵诉李忠平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是适用“案例引导法”,化繁为简调解结案的一起典型案例。 胡成兵系个体工商户,经营一家酒业销售部,从事酒水销售。自2009年开始,胡成兵聘请案外人袁明为其开车送货、清点货物和收款等工作,并同意袁明在送货时以“不亏不赚、现款现货”的形式带烟搭售。 同年8月,袁明因未及时结清当期货款,被胡成兵调整工作范围,只负责开车送货,不再收款。但在2009年9月至10月间,袁明仍以烟草供应紧张,需先行预付卷烟款后供货等借口诱使包括被告李忠平在内的6名经销户向袁明预付卷烟款36200元,其中李忠平于2009年9月24日给袁明预付烟款7000元。随后,袁明卷款潜逃,直到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0年5月,袁明因上述行为,被石门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其给受害人退赔全部所骗款项。袁明诈骗涉及多人,被骗商户在案发后均未结清与胡成兵的货款,其中李忠平尚有3500元未付清,胡成兵多次催讨未果,诉至石门县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李忠平以自2009年9月起先后向胡成兵支付货款18000元,而胡成兵仅供货11000元,其余7000元既未供货亦未退款为由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胡成兵向反诉原告李忠平返还购货款7000元。 该院受理后,双方就袁明收取的预付款7000余元后,又被袁明卷走,应不应该由胡成兵承担,是该案争议的焦点。因此,该案承办女法官李丹一方面给双方当事人明法悉理。她说:“胡成兵给李忠平销售酒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所以李忠平欠胡成兵的货款应该偿还。袁明收取李忠平的预付货款,不构成对胡成兵的代理行为,不应由胡成兵承担其被袁明卷走的预付款。”另一方面,李丹给双方当事人翻阅大量类似案例,通过“案例引导法”,使李忠平消除了心中疑虑。经过法官对双方进行贴心的沟通,耐心的解释法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一起看似简单,标的不大,却关系复杂的民事纠纷,在该院的精心调解下得以圆满解决。 “采用案例引导调解法调解案件,前提是法官要充分明法释理,让当事人把法律关系搞清楚,再进行案例引导,使当事人直观地感受到法院在处理同一类型案件时,得到大体一致的处理结果。让当事人在进行一番比对权衡利弊之后,就容易接受法院的调解方案。”该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刘尚平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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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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