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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聚众抢劫后潜逃十八年自首
发布时间:2012-07-10 10:56:5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高峰)
18年前与他人相约实施抢劫,负案18年后终投案自首。近日,云南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件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张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1994年3月12日晚,被告人张某与詹某、张某清、艾某等人在玩耍时,詹某提议实施抢劫。次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将一菜刀带在身上,与詹某、张某清、艾某到镇雄县乌峰镇环城北路运输公司处守候,准备实施抢劫。当日凌晨6时许,四人拦住三个镇雄县芒部镇的男子,并对这三人殴打、持菜刀威胁,抢走三人的现金人民币14元及手表两块。随后四人走到环城北路粮食局后大门处遇到付显春、吉永勇、余大友等人,四人又威胁、殴打余大友等人,其中詹某持菜刀向余大友头部、背部等处连砍四刀,四人抢走付显春现金人民币300元。 1994年3月的一天早上,詹某、张某清邀约艾某、蒋某及被告人张某实施抢劫,五人在镇雄县乌峰镇环城北路粮食局后大门上面200米处的路段拦住两个镇雄县果珠乡人,并将这两人打跪于地,抢走两人现金人民币147元。 案发后,其余四人相继获刑入狱。2011年9月14日,被告人张某到镇雄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詹某等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等人于1994年3月13日凌晨,基于一个犯意,在镇雄县乌峰镇环城北路运输公司至粮食局路段,在较短的时间内连续对过往的多人实施抢劫,应认定为一次犯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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