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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好心救助摔伤老人反遭家属起诉
发布时间:2012-07-26 10:25: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锒)   乘客下车后摔倒受伤,承运人善意救助,后乘客死亡,死者亲属以承运人未尽到客运合同义务为由对承运人提起诉讼。近日,重庆酉阳县法院对这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29日,原告之父刘某某买票乘坐被告所有的客车从本县泔溪镇岔路口至风水岭回家。到达风水岭凹口时刘某某下车,下车后刘某某因身体摇晃站立不稳,摔倒在公路边的堡坎水沟受伤。被告聘请的驾驶员一见情况不对,赶紧将刘某某带到酉酬镇卫生院包扎伤口,经医生建议,又将刘某某送到酉阳县人民医院治疗。2011年10月6日,刘某某出院回家。2011年12月6日刘某某去世。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承运人已将受害人运达目的地,受害人从车门正常下车,应当认定自受害人下车时起,双方的合同即告履行完毕。受害人刘某某下车之后身体站立不稳摔倒受伤,在无证据证实承运方有合同履行不当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此后承运方对受害人的救助行为是善意的履行道德义务,不应因其实施救助行为而加诸事故责任风险。再则,事后相当长时间内双方均未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当时情形无法认定,原告提供证据又不足证实承运方有履行合同不当、受害人从车上坠落之事实。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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