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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法院“阳光司法工程”让公正走近群众
发布时间:2012-07-26 11:34:10


庭审现场。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专注聆听法庭庭审。
     光明网讯   7月25日,云南省富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界群众近百人旁听了庭审。这是该院“阳光司法工程”公开庭审活动的一项内容。

    2012年3月22日晚,吕某拿着准备好的起子、扳手等工具乘着夜色悄悄溜进了位于富宁县花甲乡某村小组的矿山上,盗走了矿山上两台挖掘机的电脑控制板。次日一早,熬过了一整个胆战心惊的夜晚的吕某,自以为安全无事走上了返城的道路,但天网恢恢,吕某的盗窃行为还是被矿山职工发现,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660元,盗窃数额巨大,吕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被带入法庭后,被告人吕某看了几眼身后的旁听席,在人群中只发现了一张熟悉的面孔——亲人都没有来,他苍白的脸上更多了几分落寞。听完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旁听群众轻声说到:数额不小,应该轻不了。

  “我有罪,我认罪。”坐在被告人席的吕某低着头小声的回答着法官的提问。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庭审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及各种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的辩护人则提出被告人刚年满20周岁,没有经受住金钱的诱惑进行了犯罪活动,但被告人没有对被盗物品进行出售或者损坏,被害人也写了书面的谅解书谅解被告人的行为,同时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因此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应当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请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量刑的争议成了本案最大的争议。

  “我没有什么说的。”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似乎是放弃了再为自己争取宽大处理的最后机会。法庭宣布休庭十分钟,恢复庭审后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

    “被告人吕某构成盗窃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审判长庄严地宣布了最后的判决结果。

  接着,审判长对本案的裁判结果进行了解释性说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盗窃罪属于十五种规范化量刑中的一种,因此应当依据量刑规范化标准进行量刑。被告人盗窃财产价值12660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在3年至10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量刑,确定量刑起点为3年。被盗财产价值超过数额巨大(一万元)标准2660元,根据标准增加刑期5个月。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根据犯罪情节、性质、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确定减少基准刑10%;同时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综合考虑罪行轻重、谅解原因等确定减少基准刑2%,根据以上标准的各项内容计算出对被告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

  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在场的群众纷纷表示:“这样的判决结果很公平,很公道。”旁听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表示赞同:“应该这样判,这样的判决才是有理有据,才是依法办案。”一位人大代表在发放的问卷调查表建议栏中郑重写下了:希望多开展类似的阳光司法活动,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

    据介绍,以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为契机,以公开审判为形式,宣传法律,教育群众,让法律走出书本,让公正走近群众,这就是“阳光司法工程”的意义所在。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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