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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司法人民性才会有司法公信力
作者: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院长 郑家泰   发布时间:2012-07-26 14:30:29


    王胜俊院长在全国新任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主题培训班上关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讲话,系统论述了建设公信法院的方法途径,让我们广大基层法官豁然开朗,只要牢牢抓住这八个方面,锲而不舍,全面推进,司法工作就能不断增强权威,提升公信力。

    在解读王胜俊院长的重要讲话中,我们感到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当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一些问题,其根本原因也在于对司法的人民性坚持不够。

    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是司法产生公信力的根本。司法之公信,即是指司法活动要“取信于民”。司法工作搞得好与不好,裁判活动是否真正实现了公平与正义,只有与之利益相关的人民群众才有发言权,其评价主体只能是人民群众。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凌驾于人民的、先验的公平与正义“守护神”,也不存在一个普世性的、放之各国而皆准的公平与正义衡量标尺。如果承认审判权来源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就应当把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感受作为评判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标准,而不要人为地替他们创制一套标尺。

    有些法官坚持“形式正义”、“程序正义”的裁判标准,希望得到当事人的敬畏和接受,也有的寄希望于司法的强制力量,意图迫使当事人接受,这些期望大都属于一厢情愿。我们必须充分尊重国人的诉讼心理和习惯,即便有些诉讼心理和习惯已显得守旧,也不能轻易动用强制力量予以否定或清除,否则只会引起更大范围和更大规模的对抗。这属于阶段性的司法策略问题,而不是原则问题;当前,在城市和乡村,在东部发达地区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司法的策略与方法确实发生了结构性不均衡问题,有的地方可以直接运用证据规则裁判案件而当事人欣然接受,有的地方却仍需要采取马锡五审判方式走村入户,在中国的广阔地域,不同诉求并起。司法公信力建设出现了因时而异、因地而异、因人而异的不同情景与途径,但无论情况如何千差万别,只要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尊重当时当地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尊重他们对公平与正义的实际感受,维护好他们的心理安全、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就能够赢得大多数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理解、信任与支持。

    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来源。人民群众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他们将争议交由司法机关评判,对司法的公平与正义有着信赖和期待,如果纠纷不能得到实际解决,或不以公正公开的方式解决,或解决得太迟,当事人对司法的信服就无从谈起。原先有的法官对司法的目的搞不清楚,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一判了之,但当事人就是不接受,经过一审和二审,直至再审、信访,司法的公信力荡然无存;在当前,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必须克服法官“单向”审与判的狭隘性,坚持走协商性司法、司法民主的路线。“问计于民”同样适合于纠纷裁判。法官的社会经验有限,所以许多案件的和平解决,有赖于法官与当事人的充分对话,有赖于各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平等协商,有赖于社会调解力量的热心参与,只要最终调解、协调结果体现了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那么这样的裁判结果就具备了充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从而自然而然产生公信力。

    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引导人民群众向法治社会转型,是司法公信力新的提升点。市场经济必然导向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必然要求人民群众增强规则意识,一切奉法而行。但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对权力的崇拜与对法律的信仰两种价值观既相互冲突又相互交织,对一些当事人而言,权力管用就寻求权力干预,法律有利就把法律当成护身工具,实用主义与功利主义色彩强烈,整个社会陷入物质层面的激烈纷争,核心价值得不到张扬,有的纠纷即便一时得到解决,也有可能在更大范围造成思想和秩序混乱。因此,司法必须担负起引领和推动社会正向进步的使命。要通过对典型案件的正义裁判和案例发布,旗帜鲜明地保护真、善、美,鞭挞假、恶、丑,激发人民群众的正义性思考,从而将民意导向文明、理性、民主、法治的价值方向上去。由是观之,教育群众、发动群众、引领群众稳健步入法治社会,应当成为贯穿司法工作始终的重要政治使命。司法承担起这一重任,就会有司法公信力的持久增强。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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