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男子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27 10:14: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桂芝)   一男子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替其顶罪,但其犯罪行为终究难逃法眼。近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18日21时许, 被告人谢某驾驶车牌号为赣DP2872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吉水县沿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105国道1927+750M的路口时,撞倒骑电动车横过公路行驶的被害人张某,致被害人张某当场死亡。经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原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外,被告人谢某在2012年2月18日驾车撞死他人后即指使陈某替其顶罪,且其于2012年2月20日打电话给公安人员时,并未言明其前来投案,而此时公安人员已发现可能系被告人谢某驾车肇事,遂通知被告人谢某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被告人谢某在被讯问后,才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据此,不能认定被告人谢某的行为系自动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张某的亲属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张某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被害人张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被害人张某当场死亡的后果,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被告人谢某指使陈某替其顶罪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鉴于被告人谢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亲属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张某的亲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对其予以分别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本案被告人谢某系过失犯罪,被告人谢某在归案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谢某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