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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异地疗养惨遭车祸获赔6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12-07-31 14:36: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江萍)   一名黑龙江籍女子,由于陪同患病的丈夫到广西巴马县疗养,不料妻子在他乡惨遭车祸。近日,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宣判: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赔偿给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377000元;被告某公交公司赔偿给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 207407元;

    2011年5月11日下午,被告某公交公司的司机陆某驾驶桂M60775号大型普通客车从巴马县城往巴马县百魔洞景区方向行驶,当日16时30分许行至坡月至百魔洞景区路段碰刮行人王某即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当日被送到当地医院住院治疗,至2011年6月24日出院。后因颅脑外伤后遗症,原告多次到百色市人民医院就诊,全部医药费共计29372.4元,被告某公交公司均已支付。另外预付生活费2000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结论为二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肇事车辆设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3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由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无果,原告即诉至法院。

    巴马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参照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规定,经核定,原告的各项物质性损失与精神损失共计615779.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过错责任分担。本案中,被告某公交公司司机陆某驾驶的客车将原告撞伤致残,依法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内承担122000元的赔偿责任,对不足部分493779.4元,亦明显超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依照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的约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承担255000元[(300000元×(100%-15%)]的赔偿责任。综上,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两种险种范围承担赔偿数额共计377000元。

    本案原告受伤是由于被告某公交公司的职工陆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在事故受到的全部损失,扣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数额,不足部分238779.4元,依法应由侵权人陆某所在的单位即被告某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该公交公司在诉前已付各项费用31 372.4元,应予以扣除,本案中被告某公交公司应赔偿给原告207407元。综上所述,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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