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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无证驾驶撞人后保险公司拒赔
发布时间:2012-08-01 10:34:1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萍 裴玲)   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履行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为无证驾驶拒绝赔偿的,不应支持。近日,江西横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万余元。

    2011年2月18日,王强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乘原告叶某在路口拐弯时,与迎面由被告程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王强、叶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横峰县交警大队认定,王强违反驾驶机动车拐弯应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规定,被告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王强与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叶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叶某先后在横峰县人民医院、上饶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程某为原告叶某垫付医疗费6万余元。出院后,原告叶某伤情经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伤残九级。被告程某驾驶的面包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某保险公司认为被告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仅承担1万元抢救费用,拒绝赔偿其他费用,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交强险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的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使车祸受害人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性。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进行赔偿,这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原则,体现交强险公益性质。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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