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驾车超速酿祸因路面无标示起诉公路局
发布时间:2012-08-01 14:25: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桃生 刘才泉)   因自己未注意行车安全超速行驶,以致酿成了四死一伤的惨祸,却以行驶路段路面颠簸、无转弯警告标志等为由起诉公路管理局要求其承担责任,这于法于情于理均不符,当然也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7月30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汪某财诉被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某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4日,原告汪某财之父汪某松驾驶其所有的小车(车上乘员有汪某松妻子张某、汪某松儿子汪某良、儿媳妇刘某及汪某松的亲戚汪某华)沿206国道由会昌县往周田镇方向行驶,是日14时30分许,行至G206国道站塘乡大坝脑桥面路段(即G206线1949公里加900米)时,其驾驶的小车与公路西侧桥栏发生碰撞,造成汪某华受伤、张某、刘某、汪某松、汪某良死亡及小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实地调查后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人汪某松在雨天路滑、视线不良的交通环境下未降低速度行驶,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起决定性作用,认定汪某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外,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2年2月6日抽取汪某松血液并委托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检验,送检的汪某松血液内检出乙醇成份,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100ml,据此认定汪某松为酒后驾车。

    事故发生地点即大坝脑桥始建于2004年,2011年10月被告对该桥进行了维修加固,维修加固后的桥面的高度比原桥面高了7厘米,施工时根据施工图纸设计对桥面两端的道路各重铺了10米的路面顺接。桥面重修后的道路为12米宽双向混合车道水泥路面,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会昌,南往周田镇),往南约50米有一弯道,桥面两侧是混凝土水泥桥栏,单侧桥栏长5米、宽0.5米、高0.8米。

    经现场勘验,事故发生路段的道路状况为:G206线1949公里加400米公路道路开始缓坡,顺延至事故发生地点大坝脑桥面(G206线1949公里加900米),其间即G206线1949公里加580米左右处的公路西边矗立着一个右转弯标志,前方公路东边相反对称矗立着一个左转弯标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某松驾车途经事发路段时,雨天路滑、视线不良,但汪某松未注意行车安全超速行驶,以致单方肇事将车撞击在公路西侧大坝脑桥的护栏上,酿成了四死一伤的惨祸,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现场勘验、事故调查后认定汪某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客观、公正。原告诉称“事故发生路段路面颠簸,无转弯警告标志”,经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勘验,事发路段公路直线、缓坡,路面平整且视线宽阔良好,距事故发生的大坝脑桥约320米的公路西侧矗立有右转弯警告标志,同时在相向处对称矗立有左转弯警告标志。后原告又称右转弯警告标志系事故发生后才安装的,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因此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系汪某松未尽到驾驶员应有安全驾驶的义务所导致,即使公路西侧没有转弯警告标志,被告对本起事故也没有任何责任。汪某松系本地人,家住周田镇,经常从周田镇至会昌县城来回跑,每次都须经过事发地,该地段有无转弯标志对汪某松而言毫无提示作用。另公路侧边的警示牌也仅起提示作用,安全行驶才是驾驶员的主要义务,法律并无“未设置警示牌应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此警示牌与本起交通事故毫无因果关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