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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男子交通肇事后逃逸遭重判
发布时间:2012-08-03 10:47: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欣广 谢廷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法律规定可知,交通肇事逃逸不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且从重处罚。近日,河南西平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徐铁广有期徒刑二年。
2011年12月8日晚20时许,徐铁广驾驶豫LL5786号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西漯公路环城乡武岗村时,将行人李某撞倒,李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徐铁广驾车逃逸。经西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徐铁广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徐铁广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铁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逃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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