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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镇雄“11·7”重大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2-08-03 10:44: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鸿林)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2011年11月7日发生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徐洪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由被告人徐洪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一次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祥林、郎为菊、吴维巧、邓大宽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人民币516556.70元。
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徐洪斌驾驶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所有的号牌为云C11943号的“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从贵州省贵阳市驶往镇雄县。当晚21时30分许,该车行至镇雄县乌峰镇陈贝屯村“董家田”路段时,因徐洪斌未保持安全车速及操作不规范,所驾车辆侧滑时尾部与陈华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轻微接触后翻下29.70米高公路坎下,致使乘车人王建友当场死亡,乘客彭明武、李军二人重伤;余祥林、吴维巧、邓大宽、郎为菊等16人轻伤;常熠、杨同全、刘应琴、杨姣、刘安全、罗荣、杨方、李永端、徐洪斌、谢美贵等10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经镇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洪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人无过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与死者王建友的家属及部分受伤人员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4.8万元;赔偿受害人刘应琴人民币2600元、刘丹人民币2200元、刘安全人民币1800元、杨方人民币1800元、文运书人民币7000元、杨同全人民币5600元、张廷飞人民币7600元、常熠人民币4900元、杨姣人民币4300元、李永端人民币900元、文泽君人民币4600元、罗荣人民币1500元、谢美贵人民币5200元、魁永喜人民币6900元、陈夏艳人民币6600元。余祥林住院医治39天,郎为菊住院医治120天,吴维巧住院医治133天,邓大宽住院医治113天;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祥林的伤评定为九级伤残;郎为菊的伤左髋臼骨折、左坐骨神经损伤评定为七级伤残,左胫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吴维巧的伤评定为为九级伤残;邓大宽的伤评定为为九级伤残。庭审中,经主持双方调解,达不成协议。 镇雄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洪斌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多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徐洪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鉴于昭交公司已赔偿了死者王建友家属及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庭审中被告人徐洪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被告人徐洪斌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祥林、郎为菊、吴维巧、邓大宽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徐洪斌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该肇事车辆属于昭交公司所有经营,故该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一款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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