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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大意酿事故后自首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08-07 09:57:24
本网讯(通讯员 王丰贤)
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及时报警配合警察调查,案后又积极赔偿当事人的损失。近日,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逢利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免去了他的牢狱之灾。
2012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陈逢利驾驶自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陈权从巴马往河池方向行驶。16时23分,陈逢利驾车行驶至G323线巴马县境内1385KM+200M弯道上坡路段时,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车辆驶往道路左侧,与韦生驾驶的从河池驶往百色方向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起火,造成乘车人陈权当场死亡,两车烧毁报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逢利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逢利主动报警,积极参与现场施救、保护,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逢利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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