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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交通肇事后逃逸心存侥幸坐牢又赔钱
发布时间:2012-08-09 10:15:56
本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个体司机张某、崔某驾车在广西河池市国道210线发生事故后逃逸,一念之差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祸发隧道内 肇事后逃逸 80后青年崔某原是个体司机,这几年跑运输赚了些钱,便购买了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当起老板,因是跑长途,崔某雇请其亲戚张某来帮忙开车。 2009年4月2日早上7时50分,崔某坐在副驾座位,张某驾驶车辆由广西南丹县向武鸣县方向行驶,行至河池市国道210线2716KM+270M(大山塘隧道内)处时,此时对向有车辆行驶过来,会车时,张某未注意观察前方向路面情况,也未减速慢行,导致货车跨过路中的不明障碍物后继续前行。发现异常后,张某把车开到大山塘半坡路段停车检查,看到一辆助力两轮自行车卡在货车的前桥下,两人一起将助力两轮自行车拉出丢弃在路边水沟内。因不能确定是否压了人,两人很慌张,商量了一下,还是决定绕回去看一下。于是,换由崔某开车,两人转回大山塘隧道查看情况。此时交警部门已封锁事故现场并正在勘查,由于没有保护事故现场,且隧道内无灯光照明,助力自行车的驾驶人兰某(南丹县车河镇人)被经过的车辆多次碾压,造成尸体呈破坏性散落在隧道内,惨不忍睹。得知事故现场死亡一人后,两人因惧怕承担责任而逃离现场。 其实,肇事的厢式货车于2008年12月9日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赔偿限额分别为12.2万元和5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8年12月9日零时起至2009年12月8日二十四时止。 如果他们不逃逸,该车投保的交强险有12.2万元,商业险有50万元,足以赔偿。但是,他们逃逸了,他们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高昂代价。 引发刑事案 坐牢一年多 人命关天!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费尽九牛二虎之力,经过仔细排查,最终锁定家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的崔、张二人具有重大嫌疑并将二人抓获。经查,肇事后,崔某还把其货车车门上贴的“江苏泗洪”字样撕掉,并用黄油涂抹车牌,还请人将该车开到云南省昆明市一停车场隐匿。 2009年6月22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张某在隧道内驾车跨过兰某及助力两轮自行车后逃逸,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兰某不负该事故的任何责任。 由于该事故造成死亡一人的后果,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崔某犯包庇罪,于2010年2月24日提起公诉。 2010年7月21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1、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被告人崔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2010年11月3日,河池市中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向法院撤回对被告人张某、崔某的起诉,并获准许。 2011年6月9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该刑事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崔、张二人在被关押了一年多后重获自由。 败诉民事案 自己要掏钱 死者家属在2009年已将崔、张二人及为肇事车辆投保的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诉至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因刑事案件的审理而一直中止,刑事案件终结后,尽管不能认定崔、张二人构成犯罪,但死者家属坚持认为崔、张二人应对其兰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崔、张二人及都邦保险公司三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47188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与张某作为共同侵权人对兰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两被告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存在严重过错,故超过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责任应由崔某承担,张某负连带责任。 法院计算原告应得的各项赔偿金额共计325748元。 法院据此判决:一、由被告都邦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122000元;二、由被告崔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203748元(325748元-122000元),被告张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宣判后,张某与崔某都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两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7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通过邮递的方式向远在江苏省宿迁市的张某、崔某送达了河池市中院的终审民事判决书,使长达三年的民事诉讼划上了句号。 至此,崔、张二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企图彻底破灭。 坐牢又赔钱 教训很深刻 张某、崔某在发生事故后作出了最为错误的选择,两人后悔不已。 从刑事案件角度分析,当时两人没有逃跑而是停车报警,如果能认定是张某驾车压了人,那么交警部门要分清事故的责任,如果张某承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刑事案件;如果张某承担同等或主要以上责任的,构成刑事案件。即便构成刑事案件,如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取得谅解的,人民法院通常会判决较轻的刑罚甚至缓刑。 从民事案件角度分析,两人如没有逃逸,本案造成的损失也就是32万多,而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有12.2万元,商业险有50万元,足以赔偿。现认定崔某、张某构成逃逸,保险公司以崔某违约为由,拒付商业险应赔偿的数额,崔某、张某最终要自行承担2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教训实在是太深刻了! 崔、张二人在法庭上悔恨不已,叹道:“早知如此,当初真不该逃逸啊!”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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