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何前斌)
阳朔一男子伙同他人蒙面抢劫过路行人,九年后投案自首为自己当年的恶行“买单”。2012年8月8日,广西阳朔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骆齐美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02年6月10日,被告人骆齐美伙同秦明(已被判刑)、黄孟军(在逃)合谋抢劫并准备了蒙面用的帽子和砍刀。当晚22时许,三人窜至阳朔县白沙镇腊树底鸡场旁的路段,将“铁篱笆刺”放置路上拦截路过行人,伺机抢劫财物。当被害人杨某、秦某骑摩托车路经此地时,三人蒙面持刀抢走被害人杨某、秦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元及一部小灵通。尔后,被害人谢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路经此地,三人又持刀抢走该摩托车。所获赃款,三人均分挥霍。所抢摩托车被丢弃在白沙镇将军山小学路段,后被车主找回。案发多年后,被告人骆齐美于2011年10月20日主动到阳朔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骆齐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相威胁,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骆齐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骆齐美赔偿了被害人杨某、秦某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