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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抢劫30元获刑三年九个月
发布时间:2012-08-13 10:59:34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8月7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酒后抢劫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对被告人韦某抢劫所得现金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2012年3月1日20时许,董某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搭乘潘某、龙某等人途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双蒙村山头屯球场边时,由于车辆故障停在路边修车。被告人韦某酒后窜到车边踢打董某驾驶的车辆,威胁车上的董某、龙某等人要钱买烟,并殴打2人,后抢走人民币3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该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构成抢劫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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