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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高速路上超车撞死施工工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14 09:55:20


     本网讯(通讯员 张海瑞)   日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因在高速路上超车不当,撞死一人撞伤一人的交通肇事罪进行了审理。

    2011年4月19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号牌为苏KEX731小型普通客车从涪陵区进入沪渝高速公路向垫江县方向行驶。同日9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重庆至垫江方向1654KM+225M(垫江段澄溪路口)路段处,因超车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冲入该路段的施工区域,将正在施工的工人王某、唐某撞伤,道路右侧w波形防撞护栏板撞坏。随后,王某、唐某被送到垫江县中医院抢救,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许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拨打了报警电话,抢救伤员,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九大队认定,周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死者王某、伤者唐某均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5.15万元;已赔偿被害人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7.51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和被害人的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 被告人周某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抢救伤员,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唐某和被害人王某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鉴于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已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及被害人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意见的幅度内再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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