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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无证驾驶撞死等车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16 09:57:21


     本网讯(通讯员 周虹 章龑)   近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无证驾驶的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6日早上,闵某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将其自有的小轿车借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张某驾驶。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车行至奉新县冯田开发区路段时,因避让迎面来车,被告人张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公路右边,将在路边绿化带旁候车的行人邓某撞倒,造成邓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张某及时拨打了“110”、“120”,并在现场等待。之后被告人张某随出警人员到达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但被告人张某又借机逃离。2012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再次到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经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闵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邓某不负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某作为被害人邓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2012年7月11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与被告人张某和肇事车辆车主闵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已获赔人民币200000元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于同日裁定予以准许。同时,共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张某予以了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确保安全车速,致使发生被害人邓某死亡、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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