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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克苏市集中宣判14名醉驾司机
发布时间:2012-08-16 15:49:44


     本网讯(通讯员 吴瑞瑞)   8月14日至8月16日上午,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依法集中对杨某等14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目前阿克苏地区两级法院集中审理、当庭宣判的数量最大的危险驾驶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等14名被告人均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最少的为90mg/100ml,最多的是350mg/100ml,均达到醉驾标准。法院据此认为,杨某等14名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14名被告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依法分别判处14名被告人2个月到4个月拘役,并各处罚金3000—5000元,无一例适用缓刑。其中14起醉驾并非只限于四轮车辆,8月16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醉驾案中被告人何某驾驶的系两轮摩托车。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12年6月5日16时30分许,何某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交通路段时被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查何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经鉴定何某驾驶的两轮燃油车为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同时对被告人何某采集抽取了静脉血样3ml,经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3000元。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我国当前对“酒驾”持续保持高压、零容忍的态势,实现了各类机动车的全覆盖,两轮摩托车也不例外,广大驾驶员应从他人及自己的角度出发,千万不要酒后驾车,到锒铛入狱时才知后悔。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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