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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远赴千里抢项链被捕入狱
发布时间:2012-08-24 10:00:01


     本网讯(通讯员 罗荣根)   广西武鸣县何某、覃某策划抢夺犯罪并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后一起乘车赴千里之外的巴马瑶族自治县实施抢夺,因涉嫌犯罪被提起公诉。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覃某犯抢夺罪罪名成立,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百元;被告人覃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被告人何某策划抢夺后,伙同覃某教唆刘某、廖某(二人均未满16周岁)抢夺,并向刘某、廖某传授抢夺方法,后于2011年7月28日早上乘一辆面包车从武鸣县窜至巴马县城。由何某和廖某作一组,覃某和刘某作一组,分组伺机作案。当日11时许,何某和廖某窜到巴马县城文化街农贸市场,发现陈某脖子上戴有一条金项链,何某便指使廖某抢夺陈某的项链。廖某走到陈某身后用手将该项链抢走,后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经认证,被抢项链价值439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何某、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何某、覃某传授抢夺方法并指使未成年人抢夺,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提议并策划实施犯罪,覃某相对何某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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