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肖伦春 黄君玉)
17岁的黄某因帮朋友代为保管被盗窃的摩托车,被检察院以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近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0年12月10日晚上,被告人黄某在平南县城区某宾馆KTV上班时,朋友陈某(在逃)来找黄某聊天,陈某得知挂在总台墙上的钥匙是罗某的摩托车钥匙,于是陈某趁黄某进包厢工作之机,将这串摩托车钥匙偷走,后使用钥匙将罗某停放在宾馆停车场的凌肯牌两轮摩托车盗走。事后,陈某将偷车的事情告知了黄某。过了十多天,由于要去广东,陈某将车交给黄某,叫其代为保管。黄某明知是同事罗某被盗窃的车辆,仍帮陈某保管并使用至案发。经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罗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70元。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赃物摩托车仍然予以窝藏、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被告人黄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