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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将出租车多次转借酿车祸遭诉
发布时间:2012-08-24 14:39:45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闫科向蒋某租用一辆轿车,给无驾驶证的李新长期使用,李新在使用该车期间,又将车给同样无驾驶证的唐群驾驶。唐群酒后超速驾车,造成一起一人死亡,其他乘客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死者的父母将蒋某、闫科、李新及唐群一并诉法法庭,要求赔偿。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就该案民事部分作出判决:被告唐群赔偿原告闫某、蒋某经济损失38000元;被告闫科、李新对唐群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2年1月,李群驾驶一辆轿车搭乘两原告闫某、蒋某的儿子小林等人从全州县石塘镇往凤凰乡方向行驶,当车行到省道303线3KM+600M处时,车辆驶出公路外,碰撞到公路左侧的山体上,轿车翻车,造成一起小林当场死亡,其他乘客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李群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操作不当而翻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李群驾驶的轿车系闫科向蒋某租用后长期给无驾驶证的李新驾驶,李新又将该车让同样无驾驶证的唐群驾驶,于是导致当天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蒋某出租的车辆车况正常,投保了交强险等,出租该车时,被告闫科提供了有效的驾驶证及身份证,本案中蒋某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闫科明知李新无机动车驾驶证又将车给其使用,李新也明知唐群无机动车驾驶证也将车给其驾驶,因此,闫科、李新、唐群都有过错,应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如上。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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