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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作者:冯富伟   发布时间:2012-08-28 14:16:05


    论文提要:现阶段,中国社会矛盾具有频发性、多样性、复杂性、阶段性特征。在社会矛盾日趋复杂的今天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就必须建立多种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力求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置社会矛盾纠纷,保持社会的安定有序。一是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的领导机制,牢牢把握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权。二是注重资源整合,发挥调解优势,形成化解社会矛盾整体合力。三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应该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原则,全面掌握、有效调处本区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①然而,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矛盾化解是中央政法委2010年部署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也大量存在,社会矛盾进入了易发、多发、高发期。民商事纠纷、行政争议等案件量大面广,因城乡差别、贫富差距、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大量存在,因城建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由于目前我国的整个信访体制还不够完善,使得一些上访者包括无理的上访者往往能尝到甜头,从而造成恶性循环,“宁信访、不信法”。这些问题对社会稳定和谐的影响很大,这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迅速有效化解,累积到一定程度,必将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威胁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党的执政领导地位。②如何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运用什么样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已成为全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从如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谈谈本人肤浅看法。

    关键词:社会矛盾;调解资源;社会和谐;司法公正

    一、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的领导机制,牢牢把握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权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关键在领导。党政部门领导机制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关键。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将它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将它作为各级党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要建立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平台

    一要建立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方整体联动的集控制、调解、处置于一体的调处中心。这些调处中心,一般都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各种调解资源、联动各方的中枢机构和工作平台,其主要职责是: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做好矛盾纠纷分流调处工作;组织矛盾纠纷排查活动,主持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等。把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纳入到加强领导协调、全社会化解这个大体系中,积极利用各种资源和手段,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树立起社会矛盾化解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意识。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司法的推动作用,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纳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整体部署,树立起全社会各相关部门把社会矛盾化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的大局意识。二要建立信息反馈和预警机制,力争做到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矛盾纠纷多发和易发地段进行调查摸底,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动态。对重点单位、地段和重点对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监控措施。同时,各个地区、单位都要建立相关的信息反馈和预警机制,能够及时反馈有关信息,防患于未然。三要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和更新工作的内容方式、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尽快实现由过去被动调解向主动排查和积极调处的转变;实现由过去依靠习惯性的、传统的调解方式向依法以德调解的转变;实现由过去的随意性调解向制度化、规范化、高效化运作的转变。要努力构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新机制,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建立社会协调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仅仅依靠党政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建立健全社会协调机制,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利用社会自身的力量解决社会的问题。过去,非政府组织在克服贫困、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非政府组织还可以抵制克服政府组织不合理的甚至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消减部分由政府不合理行为引起的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应该有效地发挥非政府组织的调节社会矛盾的作用。

    一是积极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利益协调、矛盾化解中的优势作用。 首先,非政府组织应该通过建立理性的不同阶层、群体的利益整合机制,将社会矛盾的解决纳入理性有序的轨道,以便在确保人民群众整体利益、根本利益不受伤害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满足不同利益群体的正当利益要求,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冲突,降低社会管理的成本。其次,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消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对于一些利益纠纷的解决,政府可以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一些非政府组织来解决,从而使政府从具体事务和利益冲突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做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加强宏观管理,提高决策质量。二是有效发挥非政府组织在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 非政府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公民关系的重要渠道。成熟的非政府组织,能够有效地起到民众之间起到沟通、中介的作用,协商各层次、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团结。    

    (三)加强法律诉讼机制,把涉法矛盾纠纷纳入依法解决轨道

  当前,涉法的社会矛盾纠纷,即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或因法律部门解决不合理,导致的矛盾纠纷几乎占社会矛盾纠纷总数的80%。我们一定要把涉法矛盾纠纷纳入依法解决轨道,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好各类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一是坚持公正、高效司法。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工作的世纪主题,要从根本上解决法院法律部门所面临的社会矛盾,就必须坚持司法公正,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断提高审判效率,让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及时的实现。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在遵守程序规范的前提下,努力追求实体公正。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对极少数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改判。二是要坚持人性化司法。 法律部门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坚持文明司法。要积极行使释明权,向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防止当事人因法律知识的不足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要通过巡回办案、法制讲座、案例报道等各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以案释法。同时,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职能,扩大案件审判的社会影响和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努力钝化矛盾。 三是要依法切实处理上访问题。 要热情接待上访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在信访中反映的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坚决纠正。对无理缠访的,耐心解释,以理服人,对以上访为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法处理。对有关部门秉公执法或者司法,但当事者还是自认为受了不公的待遇、听不进别人的解释和规劝的,要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

    二、注重资源整合,发挥调解优势,形成化解社会矛盾整体合力。

    社会矛盾化解是一个系统工程,仅仅依靠法院的“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把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纳入到加强领导协调、全社会化解这个大体系中,积极利用各种资源和手段,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一)立足法院调解,充分发挥法院调解对其他组织、部门调解的示范带动作用及司法的引导、保障作用。

    调解是中国法院的特色和优势。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和谐。一要深刻认识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价值,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二要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审判、执行、再审、申诉、信访的全过程;三是强化诉前调解工作。在立案庭和法庭立案室设置调解室,明确专人负责立案阶段的诉前调解工作,对准备起诉的婚姻家庭纠纷和争议不大、冲突较小、事实清楚的纠纷,及时组织相关当事人在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促使当事人在诉讼前自愿达成协议或者放弃诉讼;四要把调解主体从承办法官延伸到合议庭所有成员、庭领导和院领导;要把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案件,建立覆盖全部审判执行领域的立体调解机制;五是强化判后答疑工作。认真做好案件宣判阶段、上诉阶段的判后答疑工作,引导和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将调解工作从宣判前向判决生效前,以及上诉案卷移送二审法院前延伸,增强调解工作的连贯性和实效性。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在案件的不同阶段进行调解,做到能调则调,不放过诉讼前、中、后各个阶段出现的调解可能性,尽可能把握一切调解结案的机会,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使诉讼调解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需要确认效力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确认;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执行。

    (二)充分发挥各组织、部门优势,变“法院调解”为“多元调解”。

    面对现在日益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仅仅依靠法院的力量是不够的,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其他组织、部门的作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化解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一是加强与村委会、居委会、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等组织密切配合,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二是在处理纠纷比较多的派出所、交警队、妇联、工会、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单位设立巡回调解点,将各类不同纠纷分解归类,引导纠纷当事人就近在巡回调解点解决矛盾争议。针对家庭内部矛盾在当事人居住地的社区或居委会设立调解点,配备调解人员或法律工作者,在调解时可以让其邻居或亲属朋友参与,以增加调解成功率;对于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大部分都需要经过交警部门的处理,因此在交警队设立调解点是非常有必要的。三是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网络的对接,逐步形成资源共享、力量共用、良性互动的“大调解”工作网络体系。

    (三)以制度为先导力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无缝对接”,形成调解工作的强大合力。

    “诉调对接”成功的基础应由制度进行保障。在构建“大调解”格局中,制定三大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流程、基本内容、对接程序和效力确认等制度。法院、政府法制办、司法部门应联合制定衔接联动的指导意见,由各基层部门具体实施。一是成立由地方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的“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在所辖区域设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设立驻公安(基层派出所)、法院(法庭)、检察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医患、行业、交通事故等行业纠纷调解室。二是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衔接互动的诉调对接机制,注重引导和鼓励群众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多元分流和疏导,构建社会“大调解”格局。三是在建立全面的社会矛盾调解构架的基础上,基层人民法院要通过各相关部门调解工作触角的延伸和调解工作网络的对接,主动排查社会矛盾,及时报告纠纷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沟通、早化解,以保证调解工作“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种手段、协同作战”战略目标的有效实现。在调解工作中,人民法院指导各调解组织调解活动的角色应当始终坚持。基层人民法院在承担指导和培训的职责同时,还应当坚持对调解活动、调解成果以及各方利益的实现进行监督。

    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策略

    应该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原则,全面掌握、有效调处本区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把防范矛盾发生和解决群众利益结合起来,具体要做到:突出“一个重点”,重点抓好经济领域矛盾纠纷或因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新型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实现“五个减少”,即:群体越级集体上访减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减少,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减少,民转刑特别是重大恶性案件减少,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减少。要实现这些目标,必须坚持几个策略:

    一要全方位提高群众素质。要稳定社会秩序,必须在提高全社会成员的素质上下功夫。一要加强国情和政策教育,使广大群众自觉处理好全局与局部,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二要加强科学文化知识教育,使他们有较高的文化素质,能够比较理智地思考和处理问题,改变落后的观念和思维模式。三要加强普法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消除“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做到知法守法。

    二要努力增强工作超前性。健全基层信息网络,各基层单位要坚持重大矛盾纠纷信息日报制,确定责任人,做好记录,认真分析筛选,发现掌握矛盾苗头动向及时上报,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为领导的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和建议。做到“四个到位”:早动手,组织领导到位;早动员,宣传防控到位;早摸排,问题梳理排查到位;早安排,措施责任到位。

    三要不断创新调处化解方式。改革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求信访工作方式、方法必须迅速转变,强化法律、思想政治工作在调处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提倡运用法律手段调解、疏导,消除不安定因素。及时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把情况摸清,把道理说透,把情绪理顺,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把矛盾彻底化解。同时,注意疏通民意表达渠道, 完善社会宣泄机制。

    四要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关系。解决矛盾的一个重要出路,就是大力发展经济,促进群众增收,并尽量缩小群体差距、城乡差距、行业差距等,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缓和社会矛盾。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解决社会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存在的生存危机,避免因利益结构失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得关系,对一些可能引起社会震动的改革,一定要有保障和缓冲机制,以减少改革的阵痛和负效应。必须严格按照“区分性质、把握时机、严格依法、冷静稳妥”的基本要求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对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多做疏导、化解、劝阻工作;对别有用心的敌对势力、反革命分子以及严重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果断、适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

    五是优化调解方式,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进入司法程序前。 首先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观念,全心全意地为当事人服务,把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保护、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真诚倾听当事人的呼声,真情关心当事人的疾苦,从当事人最直接、最迫切的需要入手,不断加强和改进我们的工作。要像对待自己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那样对待当事人,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帮当事人所需,诚心实意为当事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坚决克服对当事人冷硬横烦的特权思想和官僚衙门作风,以深厚的感情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以此赢得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发自内心的信任和尊重。在取得当事人信任后,根据当事人所诉纠纷内容,建议、引导其选择其他调解方式而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矛盾争议。其次是建议在基层法院设立案件疏导人员,做好群众沟通交流疏导工作,使当事人了解并理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的效率、益处及公正性,通过案件疏导人员的详细讲解,使当事人能自愿选择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化解矛盾纠纷。运用司法宣传、新闻媒体、报纸期刊等方式,多方位宣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解决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及好处,使全社会形成一种,要想解决矛盾纠纷不是只有法院判决一个渠道,还有人民调解这一行之有效的方式,使当事人形成一种调解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首选这一印象。这样才能让当事人积极主动信任地要求调解纠纷来化解矛盾纠纷。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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