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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公信现状之我见
作者:梁学峰    发布时间:2012-08-29 09:55:45


    笔者所指司法公信,仅为当事人及其他群众对法律以及法院、法官和裁判的认可,对司法程序的尊重,对法官的信任等等,与法院司法权威相关的内容。笔者从网上看到了一些关于论述司法公信力的文章,对当前法院司法公信力缺失状况都有提及,对公信力缺失的成因分析也比较全面,在这里笔者试着以几年的法院工作经历及所见所闻的感性认识,由表及里表述一下自己眼中的基层法院司法公信现状,偏颇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基层法院司法公信现状

    1、上诉率高。虽然说两审终审是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但一审结案率高低也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当事人对基层法院的信任程度。2011年12月,平顶山新华区法院在网上公布了一组民商事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数据,该数据显示:2006年,该院民商事一审案件上诉率为4.6%,2007年,上诉率为5.9%,2008,上诉率为8.7%, 2009年,上诉率为9.2%,2010年,上诉率为11.5%,2011年,上诉率为15.7%,可以看出案件上诉率逐年上升。而去年9月份,广东东莞第三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调研报告数据来看,该院各类案件综合上诉率更是达到52.12%,其中行政案件高达79%。从上述数据不难看出,当事人在一审后上诉已经逐步成为常态,基层法院裁判公信不足。

    2、裁判得不到自觉履行(执行难)。一个公信力高的裁判,理论上当事人是应该自觉履行的,不管这种履行是出于自愿,还是出于对法律的敬畏。而现在我们面对的实际情况是除刑事案件外,大多数案件特别是法院判决都会进入申请执行程序,而且要启动强制执行。我在想如果当事人无钱履行出现种情况是可以理解的,但现实中很多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甚至暴力抗法,抗拒法院强制执行。然而面对当事人的拒不执行,法院可采取的手段十分有限,虽然诉讼法规定了各种强制措施权,刑法规定了拒执犯罪,但真正运用起来十分不便,而且关系重大,最终出现了“白条判决书”与“执行难”现象。

    3、当事人责难法官现象严重。按理说,诉求争议是当事双方的争议,法官只是一个居中的调停裁判者,本不应该受到太多的责难,因为法官是为解决你们双方无法自已解决的难题而来的,不感激也就罢了,再以自己的事情故意责难法官情理上也说不过去,也不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但是,在实际司法活动中,当事人往往不是将自己的败诉或利益的损失归因于自己,归因于证据,而是将其归因于法院、法官,既而无理取恼。在笔者工作过的几级法院,都有看到当事人因案件与法官大吵大闹的情况,骂人、撕制服、揣门等等不良现象都见到过,已习以为常,然因此而受到处罚的当事人笔者却未曾见过。当事人这些不良行为会在其群体中产生效仿效益,集少成多,必然影响基层法院司法权威。

    4、闹访不止,影响恶劣。通过上访、信访表达自己的诉求本是法律法规允许的事情,当事人对裁判不满可以通过正常渠道以正常的方式表达,各级法院都设立了信访接待室,这几年法院还一直坚持下访、走访活动,为了方便群众来访,省法院还专门设立了网评法院栏目,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完成合理诉求的表达。然而在各级法院门口还是能看到一些人采取五花八门的形式在上访。在基层法院我见过每年当中要来法院走廊里睡觉的人,见过堵门砸车的人,在省法院见过往立案大厅门上涂污物的人,见过敲锣打鼓、拉横幅、穿孝衣堵大门的人等。可以说是为了制造影响,已经到了“炒作”的地步。

    5、“翻烧饼”。笔者去年曾在省法院上挂锻炼,所在庭室是负责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再审,庭里共有19名法官,据了解近几年每名法官每年仍要审理20至30起案件,也就是省法院每年要再审民事、行政案件500件左右。这些案件是经过一审、二审、有的还有重审,到省院立案庭还要审查决定由省院再审时(有的此时直接发还了),才会转到我所在庭室,可以说已经过滤掉了很多再审案件。到这里的案件都已经经过了3、4次甚至10几次审判,我见过的一个案件仅卷宗就有7--80公分高。而就是这些案件,仍可能面临省院的一撤到底,发回到基层法院重新审判。而反复不断的重新审理,反复不断的判了再撤、撤了再判,这必然影响当事人对法院公信的怀疑,而且这种怀疑是合情合理的。

    6、哄闹法庭。法庭本来是很严肃的地方,无论是从司法礼仪还是从程序法的要求方面,还是从便于当事人表达诉求查清案情方面,均有必要如此。然而从目前的庭审现场来看,哄闹法庭也是会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或因为争议激烈情绪无法控制,或因为旁听人员随便发言,或因为对法官表达不满,或是认为法不责众等等。对法官的制止置若罔闻,哄闹冲击法庭,从而影响了庭审秩序,迫使庭审中断,而法官也无好的手段制止,各项诉讼强制措施适用程序复杂,无法应对哄闹事件的突发性特征,无法适应维护庭审纪律、法律尊严需要。

    二、现状成因分析

    1、有法治意识而无法律信仰。现在一些群众在遇到矛盾纠纷时都会想到法律,会想到找法院、打官司,这是法律意识的觉醒,本来是件好事。然而,可能却很少有人发自内心的把法律做为自己的信仰。到时如果官司打赢了,就会说“法律是公正的”,如果由于诉讼还原事实的局限性把官司打输了,就会说“什么法律为什么不维护正确的事情,维护好人的利益”,反过来就不遵守法律的制约。这就是有法律意识无法律信仰。我们知道已发生的历史不可能被重复,法律事实也无法与客观事实完全的一一对应,诉讼解决问题也是有明显的局限性的,如果证据不足、如果技巧不当、如果事实无法查清情景无法还原,那么法院也只能依据案件法律事实做出裁判,而不能推测可能的客观事实,这就是诉讼风险。有法律信仰的人是懂得这种风险的,并会认可和承担风险带来的法律责任,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所以,只有当法律成为人们信仰的时候,法院才有公信。

    2、缺少终局意识和机制。法律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度,这是司法效率的需要,同时也对树立与公信有关的司法权威有深刻影响。案件的“翻烧饼”现象对司法权威、司法公信的树立有着严重的冲击。而形成这种形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缺少一个真正的终局机制和司法终局意识。我们常常说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现在的现实情况是司法几乎成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惟一一道防线。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类社会成了陌生社会,当事人之间并不是总能找到一个好的调解渠道,而人民调解组织、社区矛盾化解等工作很难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所以,人们已经习惯于一产生纠纷和矛盾就到法院诉讼,要求司法处理,而一些矛盾的客观情况并不适合用法律解决,如:邻里纠纷、情感矛盾,当事人往往只是因为堵气等等,到法院诉讼的结果可能并不能达到“解气”的目的,这样一来就会一方面一而再再而三的申诉上访,另一方面又产生对法律的不信任。缺少终局意识和终局机制建设,会有使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陷入无限循环的可能,并必然会影响基层法院的司法公信。

    3、“官司油”与逞强。俗语说:“水路越走越害怕,官司越打越胆大”。一些当事人久病成医,由于长时间的、多次的到法院打官司,由当初对法院的陌生变得熟悉,由过去对法律的敬畏变成无所谓。并以与法院、法官纠缠案、事件为乐,而这些关于其与法院、法官纠缠的事,成为了其向村里乡亲、同学朋友炫耀的资本,最终成为名符其实的“官司油”。笔者工作过的一个基层法院就见过这样的人,不但自己爱到法院纠缠,甚至还代理其他当事人的案件,教导其他当事人纠缠法院、法官,无疑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司法公信。

    4、法律之神的天平与剑。翻开古今中外的法制史,关于法律的定义毫无例外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则;二是强制力。规则就是天平,而强制力就是宝剑,两者缺一不可,关于两者的关系和缺失的后果相信大家都很清楚,在这里就不说了。而现实中我们看到的情况是,当裁判不被履行时,我们缺少强制的手段;当出现哄闹法庭,对法官攻击谩骂时,我们缺少强制手段;当面对来自案件之外的阻挠时,我们更加缺少强制力保障。那么,当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有规则而缺少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时,那么这个法律只能越来越不被信任。

    5、物质经费保障因素。说到权威,不能不说物质保障,也就是钱力。在市经济主导的社会制度下,几乎到了没钱办不成事的地步。外出办案得用钱、内部活动得用钱、干警培训得用钱、法院建设更需要钱,而当前的物质经费保障大头仍由地方财政支付,在诉讼费收入减少、案件增多、办案难度加大的情况下,本来就捉襟见肘的经费,显得更加力不从心。从而无法高效的为人民群众提供强而有力的司法保障,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了向当事人要办案经费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法院形象。更不妥的是如果掌握财政大权的地方机关,向法院提出某种要求或指示,将很难要求法院能够保持中立,完全的服从于法律,这样做将严重破坏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6、法律本身的原因。目前,我国的法律整体来说是柔性的,而且有更加柔性的趋势。表现在民事方面的有填平式赔偿,表现在刑事方面的有刑事和解,表现在行政方面的有行政有限性(合法)审理等,审判工作的局限、诉讼成效的局限令群众不解和失望,必然影响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在这里没有讨论以上这些制度是否正确的意思,只是客观地说造成的一些不良影响以及一些仍需要研究和完善的地方。

    7、法官个人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官素质不齐。这是老生常谈的问题,如关于进人渠道、关于历史原因等等,因为这些情况正在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逐步得到改善,不再赘述。二是法官人少案多。这恐怕也是一个影响公信的原因,人们常说“萝卜快了不洗泥”,案多人少带来的问题之一就是效率与质量的冲突问题,而司法的质量与效率是影响公信的两个主要原因。三是法官“钱少权大”。或者称之为薪水薄而权力大,这个问题是个隐性的问题,它对司法公信的影响是间接的,但是,如果注意不到,对司法公信的树立影响也是巨大的。由于司法权的适用范围特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可能完全控制死,显露在群众面前的仍是很大的司法裁量范围。外国如新加坡、韩国等多是采用高薪与严管来解决这种问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从严治警、从优待警”。而目前我国法官薪酬与普通公务员并无区别,以笔者工作过的一个基层法院为例,当时11年工龄的科员每月的全部收入加起来约为1300元。一方面是较大的司法裁量权,另一方面是低的“难以为继”的薪水,我们很容易想到这种情况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那就是产生司法腐败。虽然这不是必然,但如果真的产生了被称为最大的腐败的司法腐败,那么它对法院司法公信、权威的损害、甚至是对整个国家执政根基的损害无异是非常之巨大的。

    三、提高基层法院司法公信的对策

    1、信仰法律。“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多年的普法教育,已经使群众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下一步的普法重点应向建立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转移。只有当法律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内心信仰,才有可能在真正意义上,在根本上提高基层法院的公信和权威,使法律成为看得见的公平和正义。要树立法律信仰说难则难、说易也易,“立木取信”的关键在于兑现承诺,关键在于司法工作者首先要信仰和践行法律。对于我们基层法院司法工作人员要做的就是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价值取向,全面落实对社会所做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承诺,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目标。只要能做到这些,法律必然成为人民群众的信仰。

    2、建立完善终局机制。要明确一个最终的终局机制,让人民群众只要知道经过了这道程序,基本已经穷尽了全部的纠纷处理手段,而目前的处理结果也是国家机关对矛盾的最终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符合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内涵和意义,才能使各类矛盾不再翻陈年旧帐,从而极大的树立司法权威。

    3、强化法律强制力。进一步强化法律强制力的作用,减少强制力使用的法官个人危险,减化适用程序,对于那些视法律如儿戏、故意挑战法律底线、有明确的不良企图的人,要坚决给予打击,维护法律尊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法律之神的天平与剑。

    4、完善经费保障体系。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加强法院的物质经费保障,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样的上层建设工作有一个巩固坚实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提高法官待遇,使司法腐败所要付出的成本更大,这样必然能减少司法腐败的产生,为司法公信的树立提供有效保障。

    5、调整法律规制思想。比如民事法律的“填平思想”,可以考虑在一些严重民(商)事法律行为中,如在处理侵权、故意违约等违法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道德底线的行为时,适用惩罚性的法律规则,让当事人违法成本加大。这样做既符合大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也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更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健全。其他的如刑事、行政也可类比处之。

    6、加强业务能力培训,提升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各级司法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活泼,卓有成效的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专业水平。不断提高司法人员运用法律知识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能力,处理复杂社会矛盾的能力。对新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重点学习,以便于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需要。通过达标考试,业务技能比武、规范化建设等措施让广大司法人员积极参与,共同提高。

    7、坚持执法必严,有错必纠。严格执法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然而,受各种条件的制约,个别案件质量存有瑕疵是客观的。对存有瑕疵的案件,甚至发生的错案,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应当及时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补救,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对确定为错案的,要及时按照法律规定查清责任,对失职渎职的司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赔偿或者补偿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并尽快兑现,防止因司法机关的推诿、拖沓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负有责任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及时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当事人承认过错,取得当事人的谅解,兑现赔偿,防止当事人重复申诉,越级信访,影响司法机关形象。

    8、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对司法人员而言,法律信仰和职业道德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持之以恒的过程。要确保司法队伍的纯洁性,维护司法公正就必须不断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工作,使每一名司法人员都能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使公正、文明、为民、高效的理念转化为指导司法实践的准则。始终做到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朽思想的侵蚀,积极勇敢地同各种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作斗争,积极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始终坚持党的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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